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2009 年 11 月 11 日第 14 次校长办公会制定,
2021 年 4 月 29 日第 7 次校长办公会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分制改革,充分利用学校优质教学资源,完善我校本科人才培养体系,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自主性,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拓展学生的视野,扩充学生的知识面,根据《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北京市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及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四年基准学制基础上实施本科生辅修专业制度。辅修专业是指学生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他专业。
第三条 学校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决定学校各专业是否招收辅修专业学生。
第四条 各专业所在学院应当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参照本专业本科培养方案,制订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经教务处初步审核后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通过,由校长办公会批准实施。
第五条 辅修专业的培养方案总学分不低于本专业本科培养方案规定专业课学分的 50%,不超过本专业本科培养方案规定专业课学分的 70%,其中专业必修课学分一般应当占总学分的60%。
第六条 全日制本科生在报名时点已修主修专业课程达到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一)平均绩点在 3.0 以上;
(二)无重修课程。
每位学生只能辅修一个专业。
第七条 申请辅修专业者,应当于在校第二学期期中提出辅修专业申请,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根据学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 查。
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应当根据本学院教育资源及在校学生规 模、学生需求、辅修专业学习要求等因素审查确定修读辅修专业学生名单,并将审查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辅修专业从学生在校第四学期开始学习,原则上随主修该专业的学生上课。
辅修专业所在学院认为确实有必要单独开班的,应当向教务处书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后可以单独开班。
第九条 学生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必修课程学分的,可以申请获得学校颁发的“中国政法大学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辅修专业的学生应当首先学好主修专业,未达到主修专业毕业条件的,不能申请获得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十条 学生辅修专业结业、学位资格申报和审查工作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与本科应届毕业生毕业审查同时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生辅修专业符合以下条件,且确实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可以获得辅修专业相应的学士学位:
(一)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本科专业大类;
(二)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三)完成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论文并通过学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学生按照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习任务的,可以根据学校本科生毕业论文工作安排完成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论文并通过学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 学生获得的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证明,不单独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学生终止修读辅修专业或者主修专业毕业时未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可以申请将所修课程中及格成绩和相应学分转入主修专业成绩库。
第十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有特殊规定的辅修专业依照其规定执行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1 级本科生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