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兼任实验课指导教师实验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2006年12月29日制订,2016年12月31日修订)
第一条为鼓励教师从事实验教学工作,大力加强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专职的实验课指导教师岗位,为实验课配备专职实验课指导教师。专职实验课指导教师不足的,可以由教师兼任。
第三条兼任实验课指导教师的教师,应当履行实验课指导教师岗位职责。
第四条教师兼任实验课指导教师完成的实验教学工作,包括:
(一)课堂教学的实验教学环节完成的实验教学工作;
(二)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完成的实验教学工作;
(三)实验室开放中指导学生进行课外实验活动完成的实验教学工作;
(四)实验开放共享项目中指导学生进行实验活动完成的实验教学工作;
(五)经教务处批准进行的其他实验教学工作。
第五条教师兼任实验课指导教师完成的实验教学工作,实验教学工作一课时计作课堂教学一课时,计算工作量并发放课时补贴。
第六条教师兼任实验课指导教师工作的,由教师所在院部统计每位教师所完成的实验教学工作的课时,报经教务处审核后,随工资发放课时补贴。
第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6-2017学年春季学期开始施行。
教 务 处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