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实践教学教室管理办法( 校教字[2016]第092号)
时间:2017-04-07 00:00:00  来源:教务处   点击:

 

校内实践教学教室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校内实践教学教室管理,保护实践教学资源,以最有效、最合理的方式满足我校实践教学需求和部分其他需求,从学校层面统筹并对实践教学教室施行特殊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实践教学教室”特指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墙幕式多功能视频教室、案例卷宗副本阅览室、学科竞赛辅导室、诊所教育中心接待室等用于实践教学的专用教室。

三、实践教学教室实行教务处统一管理,钥匙统一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科保管。其中明法楼部分教室因保洁工作需要,可留钥匙一把于明法楼楼管处。

四、实践教学教室借用施行特殊借用程序。应先到教务处实践教学科(主楼A401)办理审批手续,之后再把相应通知单送至楼管和信息办教学服务部。

五、实践教学教室是我校校内实践教学活动主要场所,资源有限,全校师生应合理使用并尽力爱护,使实践教学教室在本科人才培养中发挥出应有的效用。

六、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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