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发〔2025)76号
(2025年5月21日第10次校长办公会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建成致力于法治中回建设的世界一流大学”的办学定位与目标,坚定不移走好创新、内涵、特色、融合、安全的高质量发展之路,提升我校本科生赴境内高校学习的成绩管理规范化水平,切实发挥校际交流对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回高等教育法》《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统一选派至境内大学交流培养或经教务处审批的境内学习项目。
第三条 教务处与各学院共同负责学生境内交流学分认定工作,对学生学分认定提供指导、进行审核。
第四条 学生应合理安排学习计划,认真学习学分认定相关制度,提前了解交流学校课程设置,充分评估交流学习对个人学业发展的影响。
第五条 交流学校成绩单中百分制成绩直接按实际分数记录。
等级制成绩按我校标准换算,即优秀对应93分,良好对应82分,中等对应75分,及格对应65分,不及格对应59分。如有其他成绩记录方式,由教务处参照前述换算标准单独换算。
第六条交流课程符合本办法所列“必须认定为对应课程”情形的,应优先适用相关必须认定条款。
第七条 一门交流课程原则上仅可认定为一门我校课程。第八条 经认定通过的交流课程,按我校对应课程名称及学 分记入学生成绩单。
第九条 若认定的必修课程在本校曾有不及格记录,按重修记。
第十条 本校巳获学分课程不得在交流期间重复修读。
第二章专业必修课认定规则
第十一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必须认定为对应专业必修课:
(一)课程名称、内容与我校专业必修课相同,属性相同,学分大于等于我校课程或低于我校课程不超过1学分。
(二)课程名称、内容与我校专业必修课相同,属性为专业选修课,学分大于等于我校课程。
(三)课程名称、内容与我校专业必修课高度相近,属性相同,学分大于等于我校课程。
第十二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按对应规则认定:
(一)课程名称、内容与我校专业必修课相同,属性为专业选修课,学分低于我校课程不超过1学分,认定为该专业必修课;或认定为课程名称、内容相近且学分相等的专业选修课。
(二)课程名称、内容与我校专业必修课高度相近,属性相同,学分低于我校课程不超过1学分,提供教学大纲及我校开课教师认定意见后认定为该专业必修课;或认定为课程名称、内容相近且学分相等的专业必修课。
(三)课程名称、内容与我校专业必修课高度相近,属性为专业选修课,若学分大于等于我校课程,需提供教学大纲及我校
开课教师认定意见后认定为该专业必修课;或认定为课程名称、内容相近且学分相等的专业选修课。
第十三条 课程名称、内容与我校专业必修课较为相近,属性相同,学分等于我校课程,原则上应认定为该专业必修课;若无符合前述相近程度的我校专业必修课,则认定为其他学分相等的专业必修课;若仍无符合前述学分条件的我校专业必修课,则认定为课程名称、内容相近且学分相等的专业选修课。
第三章专业选修课认定规则
第十四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必须认定为对应专业选修课:
(一)课程名称、内容与我校专业选修课相同,属性相同,学分大于等于我校课程或低于我校课程不超过1学分。
(二)课程名称、内容与我校专业选修课相同,属性为通识选修课或专业必修课,学分大于等于我校课程。
(三)课程名称、内容与我校专业选修课高度相近,属性相同,学分大于等于我校课程。
第十五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按对应规则认定:
(一)课程名称、内容与我校专业选修课相同,属性为通识选修课或专业必修课,学分低于我校课程不超过1学分,认定为该专业选修课;或认定为课程名称、内容相近且学分相等的与交流课程同属性的课程。
(二)课程名称、内容与我校专业选修课高度相近,属性为通识选修课或专业必修课,学分大于等于我校课程或低于我校课程不超过1学分,提供教学大纲及我校开课教师认定意见后认定为该专业选修课;或认定为课程名称、内容相近且学分相等的与交流课程同属性的课程。
第十六条 课程名称、内容与我校专业选修课较为相近,属性相同,学分等于我校课程,应认定为该专业选修课;若无符合前述相近程度的我校专业选修课,则认定为其他学分相等的专业选修课;若仍无符合前述学分条件的我校专业选修课,则认定为课程名称、内容相近且学分相等的校公选课。
第四章通识必修课认定规则
第十七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必须认定为对应通识必修课:
(一)课程名称、内容与我校一般通识必修课或思想政治类通识必修课相同,属性相同,学分大于等于我校课程或低于我校课程不超过1学分。
(二)课程名称、内容与我校体育类、外语类、计算机类通识必修课相同,属性相同,学分大于等于我校课程或低于我校课程不超过1学分;课程名称、内容与我校体育类、外语类、计算机类通识必修课高度相近,属性相同,学分大于等于我校课程。
第十八条 课程名称、内容与我校体育类、外语类、计算机类通识必修课高度相近,属性相同,学分低于我校课程不超过1学分,提供教学大纲及我校开课教师认定意见后认定为通识必修课。
第十九条 课程名称、内容与我校体育类、外语类、计算机类通识必修课较为相近,学分等于我校课程,属性相同,应认定为该通识必修课。
第二十条 若确无以上对应课程,则认定为学分相等的校公选课。
第五章通识选修课认定规则
第二十一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必须认定为对应通识选修课:
(一)课程名称、内容与我校通识选修课相同,属性及所属 课组相同,学分大于等于我校课程或低于我校课程不超过1学分。
(二)课程名称、内容与我校通识选修课相同,属性为通识选修课但所属课组不同,学分大于等于我校课程。
(三)课程名称、内容与我校通识选修课高度相近,属性及所属课组相同,学分大于等于我校课程。
第二十二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按对应规则认定:
(一)课程名称、内容与我校通识选修课相同,属性为通识选修课但所属课组不同,学分低于我校课程不超过1学分,认定为该通识选修课;或认定为对应课组且学分相等的通识选修课。
(二)课程名称、内容与我校通识选修课高度相近,属性及所属课组相同,学分低于我校课程不超过1学分,提供教学大纲及我校开课教师认定意见后认定为该通识选修课;或认定为对应课组且学分相等的通识选修课。
(三)课程名称、内容与我校通识选修课高度相近,属性为 通识选修课但所属课组不同,学分大于等于我校课程或低于我校课程不超过1学分,提供教学大纲及我校开课教师认定意见后认定为该通识选修课;或认定为对应课组且学分相等的通识选修课。
第二十三条 课程名称、内容与我校通识选修课较为相近,属性及所属课组相同,学分等于我校课程,应认定为该通识选修课。若无符合前述课组条件的我校通识选修课,则认定为课程名称、内容相近且学分相等的校公选课。
第六章创新类课组及国际课程课组认定规则
第二十四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必须认定为对应创新类课组或国际课程课组的课程:
(一)课程名称、内容与我校创新类课组或国际课程课组的课程相同,属性相同,学分大于等于我校课程或低于我校课程不超过1学分。
(二)课程名称、内容与我校创新类课组或国际课程课组的课程高度相近,属性相同,学分大于等于我校课程。
第二十五条 课程名称、内容与我校创新类课组或国际课程课组的课程高度相近,属性相同,学分低于我校课程不超过1学分,提供教学大纲及我校开课教师认定意见后认定为该课程;或认定为学分相等的创新类课组或国际课程课组的课程。
第二十六条 课程名称、内容与我校创新类课组或国际课程课组的课程较为相近,属性相同,学分等于我校课程,可申请认定为该课程。
第七章其他认定规则
第二十七条 学生修读非交流专业培养方案内课程的,按以下规则认定:
(一)非交流专业的课程,原则上认定为通识选修课;
(二)相近专业的专业类课程,课程内容与所在专业相关性经学生所在学院确认,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方可认定为本专业对应专业类课程;
(三)申请认定时,应提交我校对应课程开课教师认定意见。第二十八条 课外实践教学课程、校本课组课程、形势与政策、中华文明通论、西方文明通论须在本校完成修读。
第二十九条 交流学校外语类课程如区分课组级别,应按照对应级别认定。不允许跨语种认定。
第八章认定程序
第三十条 学生须提交交流学校校级官方盖章成绩单。成绩单所列课程均须申请认定,因特殊情况无法认定部分课程的,应向教务处提交书面说明。
第三十一条 除成绩单外,学生还须同时提交交流学校培养方案电子版或教务系统课程信息截图,并以突出方式标明课程名称及属性。属性不明的,应额外提交交流学校官方盖章的课程属性证明。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于收到交流学校正式成绩单两周内提交学分认定申请,如实准确填写课程信息并一次性完成认定。学生须于返校当学期完成学分认定,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申请认定的,须向教务处提交情况说明及初步成绩证明材料,审批通过后,可凭上述材料先行申请,并于收到官方成绩单后7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单位补交完整材料。
第三十四条 主修课程与辅修课程的学分认定申请须通过同一流程提交,并分别按我校主修、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审核。
第三十五条 交流课程与我校课程的名称及内容相近度认定,由审核单位依据我校专业培养目标及课程标准综合判定。
第三十六条 法学专业交流学分认定申请由教务处审核,法学以外专业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审核通过后,学生方可获得我校课程学分及成绩。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是指我校学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要求的专业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
第三十八条 学生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申请,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认定资格并删除成绩,参照《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办法》中的“弄虚作假、擅自更改成绩单“行为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审核单位可结合自身情况基于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国内名校交换交流培养学分认定办法》(校教字(2006) 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