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
时间:2025-04-27 14:21:53  来源:   点击:

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

2013年6月26日第9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2016年3月16日第4次校长办公会第1次修订

2022年11月23日第22次校长办公会第2次修订

2025年4月9日第7次校长办公会第3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博士学位研究生。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以及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学校按授权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等类型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学校学习并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学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学位申请人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依据《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工作管理办法》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授予学士学位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生授予学位,还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二分之一(不含)以上专业必修课程成绩达到70分。

(二)在校期间每学年所修的必修课程中,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均少于五门次。

(三)在校期间累计重修课程在九门次(不含)以内。

学位申请人完成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内容、环节和要求,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在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符合所申请学科专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要求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完成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内容、环节和要求,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所申请学科、专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要求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学位时提交学校规定的申请材料。二级培养单位受理学士学位申请后,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要求对本培养单位学位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核;教学管理部门进行复审,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和其他相关材料,向有关二级培养单位申请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撰写和印制应当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形式要求》。

硕士、博士实践成果应当符合所申请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

第十条 除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外,所有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在学位申请前均应当接受学术规范审查,具体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导师负责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提交前的审核工作,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政治方向、学术规范、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进行全面审阅。确认学位申请人已达到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条件且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已达到所申请学科、专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的,在《学位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及推荐意见。

导师已签署意见的,不得撤回。

第十二条 二级培养单位应当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条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批准其申请并安排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和答辩程序。

第十三条 符合硕士、博士学位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共有两次学位申请机会。

申请人进入学位申请程序后,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在评阅、答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的任一环节未获通过的,视为已经使用一次学位申请机会。

首次申请硕士学位但未获得相应学位的,再次申请学位应当在半年后、一年内提出。首次申请博士学位但未获得相应学位的,再次申请学位应当在半年后、两年内提出。

申请人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或经学校批准的最长期限内提交学位申请,逾期不再具有学位申请资格。已结业(或毕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应当在结业(或毕业)证书签注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延期再次申请学位的,申请期限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学位申请人以提交《学位申请书》为起点正式进入学位申请程序,除非有重大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申请中止,确有正当事由的,申请人应当在正当事由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已经参加答辩的学位申请人不得提交撤回申请。

申请人提交学位申请后,不按规定履行学位申请程序或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视为自愿放弃一次学位申请机会。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答辩前,由二级培养单位或在必要时由学校在规定的期限内选聘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评阅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

(一)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由不少于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申请人的导师及外单位合作实务导师,不得担任论文评阅人。

专业学位硕士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可聘请一至两名相关行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水平)的实务专家参与评阅工作,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叉学科、专业或跨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专家中,应当有不少于半数(含)来自硕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专家。

(二)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实行双向匿名评审制。评阅人员名单及相关工作方式,由二级培养单位或学校根据公正、诚信和保密的原则确定。

(三)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当对学位论文就以下各项写出详细学术评语,并对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专业水平及可否提交答辩提出意见,内容包括:

1.论文的选题意义;

2.学位申请人对本研究领域文献资料掌握的程度及所用资料与计算数据的可靠性;

3.论文所反映出学位申请人的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水平程度;

4.论文的独到之处及是否有创新性的科研成果或实际应用价值;

5.论文写作的规范性及语言的逻辑性等。

交叉学科、专业或跨学科、专业学位硕士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体现学位申请人对所涉学科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的整合能力和研究方法的融合、实践工作应用能力。  

论文评阅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专业学位硕士论文评阅应当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定位、专业学位的职业背景特点和专业学位论文的写作类型,在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的前提下,侧重对实践性和应用性的评价。

实践成果的评阅应当针对实践成果的全部内容开展,对实践成果是否符合所申请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学位申请人能否参加答辩给出明确意见。

(四)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人中,全部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评阅通过,申请人方可进入答辩程序;仅有一人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启动救济程序;有二人及以上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申请人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五)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经修改后延期再次申请学位的,须重新选聘专家评阅。

十五 博士学位申请人答辩前,由学校在规定的期限内选聘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评阅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

(一)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由不少于名专家评阅,评阅人遴选条件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匿名送审规则》执行。申请人的导师及校外单位合作实务导师不得担任评阅人。

专业学位博士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可聘请两名相关行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水平)的实务专家参与评阅工作,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叉学科、专业或跨学科、专业的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专家中,有不少于半数(含)来自博士学位授学科、专业的专家。

(二)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实行双向匿名评审制。评阅由研究生院负责,相关要求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匿名送审规则》执行。

(三)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当对学位论文就以下各项写出详细学术评语,并对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专业水平及可否提交答辩提出意见:

1.论文的选题意义;

2.学位申请人对本研究领域文献资料掌握的程度及所用资料与计算数据的可靠性;

3.论文所反映出的基础理论与专门知识的水平程度;

4.论文的独到之处及是否有创新性的科研成果;

5.论文写作的规范性及语言的逻辑性等。

交叉学科、专业或跨学科、专业学位博士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体现学位申请人对所涉学科理论体系、专业领域深度知识的精通掌握与整合能力;研究方法、技术的原创性融合,理论构建能力,以及对学科、专业交叉独立作出创新性学术贡献实践贡献的能力。

评阅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专业学位博士论文评阅应当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定位、专业学位的职业背景特点和专业学位论文的写作类型,在坚实全面、系统深入掌握专业理论基础和专门知识的前提下,侧重对实践性和应用性的评价。

实践成果的评阅应当针对实践成果的全部内容开展,对实践成果是否符合所申请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学位申请人能否参加答辩给出明确意见。

(四)评阅人中,全部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论文评阅通过,申请人方可进入答辩程序;仅有人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启动救济程序;有人及以上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申请人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五)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经修改后延期再次申请学位的,须重新选聘专家评阅。

第十六条  学校按规定组织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委员会,依据规定程序审阅申请人的学位论文。

(一)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委员会由相关学科、专业不少于三名(应当为奇数)专家组成,其中包含至少一名外单位专家。成员一般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讲师及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可以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但不得超过一人。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秘书一名。

专业学位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两名来自相关行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水平)的实务专家。

所申请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中对实践成果答辩委员会组成成员选聘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相关研究所(系)推荐,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交叉学科、专业或跨学科、专业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不少于半数(含)来自硕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含外单位合作实务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

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二级培养单位应提前公布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时间、地点、答辩人及论文题目、实践成果题目等信息。

(二)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答辩委员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审阅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组织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并当场宣布。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应当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工作要求及答辩会程序》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

答辩委员会对学术学位硕士学位申请人着重考察其对本学科理论的掌握能力和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对专业学位硕士学位申请人着重考察其专业知识的应用能力和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对交叉学科、专业或跨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申请人着重考察其对所涉学科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的整合能力和研究方法的融合、实践工作应用能力。  

(三)经答辩委员会表决,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同意的,答辩通过,答辩委员会应建议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

同意票不足三分之二的,答辩不通过,依答辩委员会的多数意见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

1.建议修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后,延期再申请学位;

2.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

延期再次申请学位且答辩不通过的,只能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

建议延期再申请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应当在答辩会后将理由和修改要求通知申请人;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应当在答辩会后将理由通知申请人。

(四)答辩应当有详细的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应当详实,能够反映出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情况,及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的情况,并应当有学术、专业评语及表决结果;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在审核答辩记录无误后签名。

(五)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答辩的有关材料(包括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及中、英文摘要,导师推荐意见和评阅意见,答辩会原始记录、表决票及答辩决议等)送交有关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七条  学校按规定组织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委员会,依据规定程序审阅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

(一)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委员会由论文相关学科、专业不少于五名(应当为奇数)专家组成,其中包含至少两名外单位专家。成员一般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至少半数(含)拥有博士研究生指导经历。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专家可担任答辩委员。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生指导经历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

专业学位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一至两名来自相关行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水平)的实务专家。

所申请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中对实践成果答辩委员会组成成员选聘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相关研究所(系)推荐,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交叉学科、专业或跨学科、专业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不少于半数(含)来自博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含外单位合作实务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

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二级培养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学位论文答辩时间、地点、答辩人及论文题目、实践成果题目等信息。

(二)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答辩委员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审阅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组织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并当场宣布。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应当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工作要求及答辩会程序》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

答辩委员会对学术学位博士学位申请人着重考察其对本学科理论的全面掌握能力、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和对学科发展作出创新性贡献的能力;对专业学位博士学位申请人着重考察其专业理论上的深度应用能力、创新性研究能力以及解决复杂实际问题的能力;对交叉学科、专业或跨学科、专业博士学位申请人着重考察其对所涉学科理论体系和专业领域深度知识的精通掌握、整合及理论建构能力,研究方法和技术的原创性融合能力,以及对学科、专业交叉独立作出创新性学术贡献和实践贡献的能力。

(三)经答辩委员会表决,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同意的,答辩通过,答辩委员会应当建议授予申请人博士学位。

同意票不足三分之二的,答辩不通过,依答辩委员会的多数意见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

1.建议修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后,延期再申请学位;

2.建议不授予博士学位。

延期再次申请学位且答辩不通过的,只能建议不授予博士学位。

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博士学位,但认为学位申请人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我校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建议延期再申请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应当在答辩会后将理由和修改要求通知申请人;建议不授予博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应当在答辩会后将理由通知申请人。

(四)答辩应当有详细的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应当详实,能够反映出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情况,及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的情况,并应当有学术评语及表决结果;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当在审核答辩记录无误后签名。

(五)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答辩的有关材料(包括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及中、英文摘要,导师推荐意见和评阅意见,答辩会原始记录、表决票及答辩决议等)送交有关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八条  答辩后,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当针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过程中专家所提出的问题与建议,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作出认真修改,填写《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后修改情况表》(以下简称《修改情况表》)。导师应当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修改情况严格把关,符合条件的应当签字,有争议的由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修改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意见。导师应当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抽检结果负责。

《修改情况表》由各二级培养单位存入学位授予档案。

第十九条 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委员会作出的建议授予、不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和学位申请人的其他有关情况包括:培养方案完成情况、评阅意见、答辩情况、答辩后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修改情况等,逐一进行审核后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意见。

对于答辩委员会因学位申请人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所申请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对申请人情况进行逐一审核后,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意见。

第二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和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意见,在对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作出授予或不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

第四章  质量保障

第二十一条 二级培养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学位质量保障制度,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在本培养单位所获得的学位授予权限内制定相关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公布。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情况、答辩组织及其结果等进行认真审议,承担学术监督和学位评定责任。

第二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专家中,一名评阅专家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由初次送评单位增聘一名评阅专家。增聘评阅专家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申请人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专家中,一名评阅专家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由研究生院增聘两名评阅专家。增聘的评阅专家中,有一名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申请人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第二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校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学位申请人在攻读学位过程中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各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作出认定结论。学位获得者获得学位后被举报在攻读学位过程中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由校学术委员会审查作出认定结论。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等行为由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校时所在二级培养单位调查提出建议报学籍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结论。

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建议由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所属学科、专业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作出相应决议。

对于被撤销的学位,学校注销其注册信息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第二十四条 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决定之前,受学校委托二级培养单位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应当自收到拟作出决定的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所属二级培养单位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

对同一环节多个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一次性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包括程序性事由和学术复核申请。

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同意其程序性事由陈述、申辩意见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后通知申请人,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后续程序。

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其陈述、申辩意见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并重新启动相应程序:

(一)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送审由初次送评单位负责,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送审由研究生院负责。评阅人的遴选条件和人数按照首次评阅标准执行。评阅人全部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评阅通过,申请人方可进入答辩程序;有一人及以上不同意异议申请人参加答辩的,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二)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

答辩组织工作由各二级培养单位负责。答辩委员会的组成按照首次答辩标准执行。经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同意的,论文答辩通过。答辩不通过的,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评阅人出具的评阅意见或者答辩委员会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的学术复核申请。

对同一环节多个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一次性提出学术复核申请。

第二十六条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学术复核申请,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为不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可以不予受理。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重新组织不少于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就申请事项和理由进行复核,并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学术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同意学术复核申请的,需提交相关情况说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学术复核申请的,需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复核申请经同意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重新启动相应程序。

第二十九条  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应当由二级培养单位直接告知学位申请人。

撤销学位的决定由二级培养单位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并签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或者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意的,也可以采取电子送达。

第三十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的复核申请。

对同一环节多个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一次性提出复核申请。

第三十一条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复核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认为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可以不予受理。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认真审阅复核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和理由,作出复核决定并告知复核申请人。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经有关专家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可以对在学术或者专门领域、在推进科学教育和文化交流合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对世界和平与人类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个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授予、撤销名誉博士学位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外国留学生一般应当使用中文撰写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培养方案中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所用语言有明确规定或根据学校规定使用外国语接受教育的,可以使用外文撰写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但应当符合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格式规范。

第三十四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如涉及国家秘密或相关内容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确需定密的,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应当在开题前向学校提出学位论文定密申请。涉密学位论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学校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学位授予证明书》,与原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学位授予材料报送与归档由各二级培养单位按照《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位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博士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交存国家图书馆。博士学位获得者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按照答辩意见修改后的论文的,交存其用于答辩的学位论文。

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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