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国政法大学章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研究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参照适用。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均为十二个月。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有证据证明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线索,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的;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系违纪组织、策划者的;
(八)酒后滋事的;
(九)其他应当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 处分程序
第九条 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需给予处分,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的,由学生处进行调查;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的,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进行调查;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进行调查。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协助调查,学生所在学院应当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调查工作应当在七日内完成,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延长七日。
调查结束后,职能部门应当将调查的详细情况、本部门及学生所在学院的处理建议一并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条 对违纪学生,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违反《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办法》的学生,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决定。
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经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书由学校办公室以学校的名义统一行文。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应当由学校办公室在校内公示栏公布,并下发相关职能部门、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可通过留置方式送达,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辅导员及两名学生见证人签字,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记录在案。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纪学生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确能改正错误,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的,在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由学生处提交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以作出解除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学生申请解除处分依照《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七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办理并记录在案。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五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可能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学生,主持调查的职能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学校处分决定送达学生后,学生对学校的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学生申请听证与申诉依照《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办法》执行。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办法或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尚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受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较重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情形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之一的,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扰乱教学楼、图书馆、礼堂、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校园秩序的;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
(四)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枪支、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第十九条 用麻将、扑克或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为作案者提供帮助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消防设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校内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知道事实真相的学生有作证的义务,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作伪证的,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证人打击报复的,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违反公民道德规范或大学生行为准则行为之一的,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
(二)损坏校园公用设施的;
(三)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的;
(四)诽谤、诬陷他人的;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六)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七)在就业创业、国内外交流学习深造等方面弄虚作假,有严重失信行为,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违反《中国政法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一)持有违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分;
(二)使用违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校图书馆管理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校医院公费医疗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学生离校请假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国政法大学离校请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考试纪律及考试作弊的,依照《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法大发〔2014〕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