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时间:2017-09-01 09:00:00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本科生教育教学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入学必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在报到前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院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报学校招生办公室复核后,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应当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以下情况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病不适合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应征入伍的可以保留至退役后2年。

第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经学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第九条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报到时,应当向学校交纳本学年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然后凭交款收据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按照《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时违纪或者作弊,依据《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应当记录在学生学籍档案中。

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和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学籍档案。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转专业。学生转专业按照《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且符合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转学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因患病提出转学的,应当提供由转出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检查证明。

特殊困难、特别需要,一般是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以及符合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拟转入非生源地区高校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出国留学、创业等事由,可以申请休学。

休学一般以学期或者学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2个学年。因创业休学累计不得超过4个学年。

因病休学的,其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其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二)一学期内因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

(三)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创业期间由创业学院进行指导和考核,考核不通过,应当立即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条  休学的学生,由本人填写休学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当在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参加奖学金评定和各项评优,不得返回学校上课或者参加考试。

因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用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处理。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患病的,医疗费用自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符合到校学习规定的,应当在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审批后可以复学。仍不符合到校学习规定或者申请继续延长休学时间的,应当办理休学延期申请手续。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无故不办理复学或者延期申请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因病休学的,在申请复学时应当同时提交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可以复学的证明。经医院复查合格的,准予复学;复查不合格的,应当办理延期或者退学手续。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无故未提出复学或者延期申请的;

(二)因病第二次(年)休学期满,经复查不符合复学要求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两周未办理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  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所在学院出具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其他情形应予退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意见送教务处,由教务处提交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  对于做出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要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及时将学校的决定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的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学校为其出具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三)退学学生应当在学校审核同意后或者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无故逾期不办理有关手续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为其办理;

(四)学生对于学校的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学生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办法》执行。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参照《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基准培养模式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选择结业或申请继续修读。选择结业的学生,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于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校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学生辅修专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及时完成电子注册。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对于已发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应当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为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于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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