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排课办法
时间:2016-11-23 00:00:00  来源:教务处   点击:

 

校教字[2016]第065号

(2005年11月制定,2016年10月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安排本科教学工作,切实有效地落实本科培养方案,准确无误地完成排课工作,特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排课应有科学性,符合教学规律,以教学质量为前提;应体现本科教学的中心地位,体现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本位的办学理念。

 第三条  在安排各层次教学任务时,应当确保本科教学的中心地位。研究生院、法律硕士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的课程安排,不能与本科教学相冲突。

 第四条  排课应有利于提高教学效果,有利于教室、时间等教学资源充分、合理的利用。

 第五条  在职教师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完成本科教学任务。教师在职进修不得影响正常教学。

 为充分发挥我校教师资源优势,教师排课应以所在学科划分,各教学单位的教师与研究院、所、中心科研岗位的教师,应共同承担所在学科本科教学任务。

第六条  课程表是学校课堂教学日常运行表,是学校各相关服务、管理机构的重要工作依据,教学单位和任课教师须严格遵照执行,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擅自变动任课教师、上课时间、上课地点等。

二、排课主体及岗位职责

 第七条  排课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教务处与各教学单位(含各研究院、所、中心)共同完成每学期的排课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统一布置排课工作,对各阶段工作进行指导、审查、协调和总结。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务处统一部署开展各项具体工作。

具体包括对综合教务系统数据库中本学院各专业、年级课程计划、课组计划,公共课课组计划等进行维护;组织本教学单位的教师,分配教学任务,填写开课任务书;向综合教务系统录入开课任务书;审核教师与学生课程安排的合理性等。

各教学单位可以根据师资情况自主调整选修课的开设计划,但需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各研究院、所、中心科研岗位的教师可以根据所在学科,向学科归口教学单位提出开课申请。

相关教学单位应按照课程计划及各单位聘任主讲教师的程序,安排符合任教资格的科研岗位教师上课。

科研岗位的教师须按照教学单位的要求完成相应教学任务。申请调停课须经课程归属学院教学负责人审批。

如果申请开课的课程不归口于确定的教学单位,教师可以以研究院、所、中心的名义直接向教务处教务科提交书面《开课任务书》,由教务科完成具体排课事宜。如申请开设新课,须按照《中国政法大学新课程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方可提出开课申请。此类课程由教师所在研究院、所、中心负责相应教学管理工作。

三、排课流程

 第十一条  发布通知

教务处向各院、部、所、中心统一发布本科课程安排工作的通知。

教务处根据工作需要,在排课前举办排课指导和综合教务系统操作讲座,并做好综合教务系统的数据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维护培养方案、公布教学任务

各教学单位核查并维护综合教务系统中相关培养方案,并向教务科提交经所在单位教学负责人审批的教学安排计划表格纸质文档。教务科依据教学安排计划向全校公布相应的教学任务表。

 第十三条  分配开课任务

各教学单位组织教师分配开课任务,及时将本科生总开课计划明细表及教师个人开课任务书文本表格发到各研究所及教研室。

教师应本人亲自填写并向各教学单位提交开课任务书,再由相关教务人员按照学校排课工作进度按时在综合教务系统中完成开课任务书录入,并检查确认无误。各教学单位须向教务科提交经所在单位教学负责人审批的纸质版教学任务统计表及未开课程和停开课程统计表。

教师应了解自己讲授课程的课程名、课程号、课程属性、总学时、学分等基本信息。教师对所讲授课程的安排意见应在开课任务书中全面表述,包括课容量、选课限制(或筛选学生条件)以及对教室类型、教学设备、教学软件的要求等。外语授课或双语教学的课程在课程名称后注明。

对于非所在单位开设的课程,教师申请开课的,应将纸质版开课任务书提交到该课程开课教学单位;开设不归属于确定学院的课程,应将纸质版开课任务书提交到教务科,由教务科完成录入工作。

 第十四条  预排课

教务科审核、检查开课任务书后,以开课任务书为基础数据,以综合教务系统为依托自动生成课表,并公布课表征求意见稿。

 第十五条  课表征求意见

教务科公布课表征求意见稿后,各教学单位要保证及时将课程安排情况通知到教师,包括上课时间、地点、授课对象、教室类型等;及时收集每位教师、每个班级对课程安排的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到教务处教务科。

 第十六条 公布课表

教务科根据教学单位反馈的意见统筹协调,优化课程安排,在开放选课前,确定课表并公布。

开放选课后,教师不得再提出修改课程安排的要求。

 第十七条  印制课表

正选结束后,教务科根据课程开设单位意见公布停开课程;补退选、重修选课结束后,印制全校总课表并发放。

 

四、排课要求

 第十八条 为保证课程学习先后顺序的科学性和学生专业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合理性,排课须严格执行各专业、年级必修课教学计划和专业选修课的教学进度。

 第十九条  为避免重复占用排课教室资源以及重复占用学生选课时段,教师不得随意改变周学时或缩短教学周;课程安排应遵循《中国政法大学大学本科生开课时间表》(见附件),不得拆分节次排课。

 第二十条  为保证授课环节教学效果,排课须避免疲劳授课和疲劳学习。同一门课程在一天内连续讲授不得超过4学时。同一班级专业必修课不得在一天内连排。同一教师在一天内连续上课不得超过8学时。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讲授风格的一致性以及授课内容结构的连贯性,不超过32学时的课程应由一位教师独立完成讲授,原则上不得安排接力授课;专题类课程、跨学科教研室课程等需要接力授课的由课程负责单位报教务科审批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同一门课程的不同教学班,在教师、教室、时间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安排在不同时间。

 第二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要合理安排必修课的总课容量(允许选课学生人数),要充分考虑各层次学生选课需求。基础选课人数以本科生和第二专业学生人数之和为准,同一门课的总课容量应大于等于基础选课人数的120%。课程容量设置应当充分考虑修读双专业双学位学生、辅修专业学生的选课需求。

 第二十四条  法律诊所课、专题研学课、其他新选修课的开设报教务处教研科审批。

各教学单位如需修改课程名称、学时、学分,须报教务处教研科审核批准。

 

 

五、附则

 第二十五条  夏季学期排课事宜以及网络课程、国际课程、实践类课程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开课时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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