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10日制定,2019年12月25日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考试违纪行为认定依本办法执行,违纪行为处理依《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注册在籍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内考试,包括必修课程考核、实践类课程考核、选修课程考核、新生入学测试、体质健康测试、各类选拔性测试等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认定的考试。
第四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存在违纪或作弊行为的,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学生所在学院等相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影响考试秩序的;
(二)在桌面、身体等处书写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的;
(三)开考后未将书籍、笔记本、复习提纲、具有存储记忆功能或发送、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等规定之外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但尚未使用的;
(四)在考场或者禁止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制止无效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拒不交回试题、答卷等材料的;
(六)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他人试卷、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传递文具等物品,或在开卷考试中传递参考资料的;
(七)协助他人抄袭的;
(八)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九)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十)威胁、侮辱、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十一)通过加速播放、使用插件播放等方式观看网络课视频的,以此行为获得的成绩以零分计;
(十二)未按规定方式或路线完成体质健康测试的,以此行为获得的成绩以零分计;
(十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影响考试秩序,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一)查看或使用规定以外的物品的;
(二)抄袭他人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等材料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查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等材料的;
(五)故意隐匿、销毁、篡改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资料的;
(六)考前违规获取或传播试题内容或试题答案的;
(七)干扰任课教师成绩评定,情节严重的;
(八)结课论文、学年论文、实践报告、实习报告、毕业论文等剽窃他人成果的;
(九)记入成绩的平时作业严重剽窃或由他人完成的;
(十)委托他人或受他人委托完成网络课学习、体质健康测试的;
(十一)弄虚作假、擅自更改成绩单的;
(十二)被处以警告处分后二次违纪的;
(十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被处以记过处分后二次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作弊行为,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或者协助他人组织作弊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四)考前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五)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论文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
(六)被处以留校察看处分二次作弊的。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原《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