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16]第076号
(2006年3月制定,2016年11月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 教室是进行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为了合理有效地利用教室资源,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教室包含昌平校区的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机房、直播教室及其他经技术升级改造的专用教室等。
二、教室的管理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对教室进行统一管理和调配。
(一)教室主要用于保证学校计划内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使用;
(二)教务处可以根据教学实际需要设置专门实验室、专用教室;
(三)除学校统一安排外,各单位举办各类短期、长期培训班不得在昌平校区教学楼内进行;
(四)除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外,教学楼内一律不得用于播放电影、举办晚会、音乐会等文体活动。
第四条 后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教室的日常维护。
(一)每天6:00-22:30开放普通多媒体教室,春秋学期14-18周教室关闭时间推迟1小时。机房、语音教室的开放时间及节假日、寒暑假期间的普通多媒体教室开放时间根据教务处的通知要求另行安排;
(二)管理教室的铃声开关,非经教务处正式批准,不得关闭铃声开关。发现铃声系统故障,及时报修。
(三)每天对教室进行保洁,清理无故占用座位的物品;
(四)每天检查粉笔、板擦是否齐全,发现不足,及时补充;
(五)定期检查门窗、桌椅、黑板、讲台、照明、电源插座、钟表等室内设备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报修。
第五条 信息化建设办公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根据课程表以及教务处教室借用通知单提供多媒体设备技术服务。
三、教室的使用要求
第六条 使用教室时要爱护室内设备,不得乱拆乱卸、乱涂乱画。不得擅自挪动教室内的活动桌椅,如确需挪动,使用完毕后应将桌椅还原,以保证后续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对损坏教室设施者,除赔偿外,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凡进入教室的人员,须自觉维护教室内良好的学习环境,不得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教室管理人员有权对教室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要求使用教室的,应当终止其使用。
第九条 任何人均无权以各类物品或文字等形式占用座位,离开教室时须带走所有物品。
四、教室的借用
第十条 除统一安排的课堂教学之外,任何单位举办活动需临时使用教室的,须办理借用教室手续。
第十一条 教室借用的范围
(一)正常的补课、考试、辅导答疑;
(二)学生辩论赛、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术会议、讲座;
(三)校园招聘宣讲会与就业创业指导活动;
(四)班会、学习经验交流会及其他党、团组织活动;
(五)学生社团活动;
(六)学校各个部门举行会议或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 教室借用统一采取网上申请、审核批准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教务处教学服务中心安排专人担任校级管理员,负责审批教室借用申请。
第十四条 学院教务办公室安排专人担任院级教务管理员,负责办理教师提出的补课、考试、讲座等教学类教室借用申请。
第十五条 学院辅导员担任院级学生管理员,负责办理班会、学生会学委会活动及其他学院活动教室借用申请。
第十六条 校团委、学工部安排专人担任部门管理员,负责办理社团活动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的教室借用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教室须如实填写活动内容、活动形式、参加人数,各单位申请教室负责人须对以上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符合本办法的准予申请。教室的实际使用必须与申请一致,不得转作他用,不得转借其他组织或个人使用。
第十八条 春秋学期第三周起开始借用教室,第十四周起停止借用教室。夏季学期、寒暑假期间不借用教室。非教室借用期间确需借用教室的,须单独向教务处教学服务中心提交纸面申请表。
第十九条 借用教室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办理申请手续。大型活动使用教室的,至少需提前两周办理申请手续。
第二十条 借用8:00以前的教室,对应节次为第1小节,借用中午12:10至13:30的教室,对应节次为第5小节;借用21:10以后的教室,对应节次为第14小节。以上时段不得使用多媒体设备。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教学服务中心校级管理员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进行网上审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根据活动内容统一安排教室的具体地点,其中第十一条四、五款涉及的活动,一般安排在端升楼或阶梯教室。
第二十三条 审批通过后,教室借用人应至少提前12小时将盖有“教室借用专用章”的教室借用通知单放置在所借教室的指定位置,以便他人查看。活动结束后,教室借用人须立即将教室借用通知单撤回。
第二十四条 申请使用多媒体的,教室借用人应将盖章的教室借用通知单提前24小时送达信息化建设办公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办公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在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上班期间接收教室借用通知单。
第二十五条 如取消使用已批准的教室,教室借用人须联系教学服务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借用机房、智慧教室的,需提前与信息化建设办公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联系,确定可以使用的机房后再履行正常的网上教室申请手续,并注明教室号。
第二十七条 借用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的,需向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对教室借用情况进行检查,定期收集学生个人、有关学生组织反映教室借用的情况,并对违规借用教室的采取通告、公示、停用申请账号等措施予以处罚。
五、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教室借用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