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政大发[2005]116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国内名校优秀的教学资源,丰富本科生学习经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选派本科生到国内著名高校进行交换交流培养学习。为规范交换交流程序,健全管理制度,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换交流培养模式在现有的四年制人才培养模式基础上实施。在交换交流学校学习的专业须为同一专业或同为一级学科的专业。学习期限为一学期或一学年。
第三条 派出学生须为我校二年级或三年级学生。学校鼓励学生参加交换交流培养学习。
第四条 学校负责联系交换交流学校并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双方各项权利和义务。
教务处负责接受学生到校后的教务工作;学生处负责接受学生到校后学籍管理工作;各学院负责派出学生的选派和接受学生到校后的日常学习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处和后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受学生到校后的住宿和生活服务工作。
二、选派标准与程序
第五条 选派学生应政治合格,品行优良,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进取心;身心健康。
第六条 选派学生应学习刻苦勤奋,基础理论扎实,成绩良好,无必修课程重修记录;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能够圆满完成在接受学校的学习任务。
第七条 各学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学生报名。报名坚持自愿原则。
第八条 各学院根据自身条件及情况,初步确定每年能够派出和接受学生的专业、年级及人数等计划,并报教务处。
第九条 教务处根据各学院上报计划和我校实际情况,统一与和我校签订交换交流协议的学校联系落实互派计划,并向全校公布。
第十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具体的选派标准,确定初选名单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
三、派出学生的培养与管理
第十一条 派出学生原则上每学期应修读不少于我校对应学期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学校承认派出学生在接受学校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学分。
第十二条 交换交流学习学分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派出学生所修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如我校也开设此门课程,回校后必须重修。因派出原因无法修读我校教学计划对应学期所规定必修课程的,回校后必须修读。
第十四条 学校承认接受学校所出具的学习成绩单、学习证明书和考评意见书。派出学生学习期间的综合测评和奖学金由学校参照接受学校的考评意见书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 派出学生在接受学校学习期间的临时学生证、借书证、校徽、医疗证以及有关待遇根据协议办理。
第十六条 派出学生应遵守接受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及规章制度。派出学生在学习期间如有违纪行为,我校将结合接受学校的处分意见和建议,依据我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派出学生的学费等有关正常交费仍在我校缴纳。
第十八条 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先行垫付,回校后按我校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九条 派出学生在完成接受学校的学习后,应按我校要求时间返校报到。往返路费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 派出学生返校后按《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学籍事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加强与接受学校的联系,通过各种方式了解派出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状况,协助接受学校做好派出学生的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接受学生的培养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接受学生的培养与管理,原则上按我校有关本科生的培养与管理办法进行,具体工作由专业所在学院负责。
第二十三条 接受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临时学生证、借书证、校徽、医疗证等,可根据协议由我校办理。
第二十四条 接受学生应遵守我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我校校纪行为,我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出处理意见,并反馈给学生所在学校。
第二十五条 接受学生在我校学习结束后,由我校负责出具学习证明书,教务处出具学习成绩单,相关学院出具考评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 接受学生完成在我校的学习后,应按时离校。
五、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我校与接受学校根据双方签订协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0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