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国际交流交换培养资助办法
时间:2015-03-04 14:22:57  来源:教务处   点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学校国际化办学目标,全面提升本科生国际化培养水平,鼓励和支持品学兼优的本科生参加国际交流交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通过募集社会捐赠等形式,建立“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国际交流基金”(以下简称“本科生国际交流基金”),用于资助本科生赴海外短期交流交换学习。

第三条  本科生国际交流基金的资助范围,包括《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国际交流交换培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学校项目”和“其他项目”。

出国攻读学位和假期国际游学项目等,不在本办法资助之列。

第四条  本科生国际交流基金每年资助2030名学生。资助标准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留学的相关标准,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在国外的学习生活费用、保险费用和往返国际旅费等。

第五条  本科生国际交流基金的资助对象为已获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项目学习资格的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获得资助。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学生,春季学期应当在615日之前、秋季学期应当在1130日之前,向教务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并附个人简况;

(二)交流学习计划书;

(三)参加“其他项目”的,需提交邀请函、录取通知书或者所在学院的批准文件。

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

第七条  学校组织专家组通过答辩和评审程序确定资助人选。

拟予资助的人选应当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第八条  经评审获得资助的学生,应当签订《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国际交流交换培养资助协议书》。

第九条  获得本科生国际交流基金资助的学生完成交流交换学习,在返校后应当及时向学校提交学习总结报告、经费使用报告及往返国际航班机票等材料。

第十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国际交流交换学习任务而提前返校的,学校将停止资助。未经批准逾期未归者,应当全额返还已获得的资助。

第十一条  学生利用本科生国际交流基金资助参加国际交流交换学习的,在校期间以1次为限。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政法大学
教务处

版权所有©2013 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
海淀校区: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邮编:100088    昌平校区: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邮编:102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