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校教字[2009]第038号)
时间:2013-05-02 17:08:56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学生的辅导,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施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以下简称“实验班”)导师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验班导师制坚持充分发挥学生主体性和导师辅导作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实验班实施双导师制。基础学习阶段由专业课教师担任学生的专业导师,应用学习阶段增加法律实务界人士担任学生的实务导师。
第四条 导师的职责是帮助学生养成健全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帮助学生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帮助学生形成个性化培养方案,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学习方法,为学生提供专业指导,解答学生在学习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条 专业导师应当是中国政法大学在编教师,品行端正,在法律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具备高级职称和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六条 专业导师由实验班所在学院从学生入学当年聘任的研究生导师中提供预选名单,经实验班所在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合格后颁发导师资格证书并公布导师名单。
学生专业导师的确定,采取双向选择制。学生根据导师名单选择导师并提出申请,导师根据学生的申请决定是否担任申请人的专业导师。
实验班所在学院应当将指导学生的实验班导师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每名专业导师指导的学生原则上每届不超过4人。
专业导师怠于履行职责的,学生可以向实验班所在学院申请更换导师,实验班所在学院也可以主动更换导师。
第七条 专业导师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初与学生见面,了解被指导学生的学习情况,并保持经常联系。
专业导师与被指导学生每学期至少应当单独面谈或集体指导3次。
专业导师的指导期间为第1至4学年。学生进入应用学习阶段后,结合毕业/学位论文配备论文指导教师。
第八条 实验班所在学院应当组织成立专业导师组,及时总结、交流导师工作经验。
第九条 实务导师应当是实习单位的在编专业工作人员,品行端正,法律实务经验丰富,一般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职务。
第十条 实务导师由实习单位推荐,经实验班所在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合格后由实验班所在学院颁发导师资格证书并公布导师名单。
实务导师的聘任应当在专业实习开始前完成。
实务导师的工作业绩实行考核制度。实习单位、学校和被指导的学生对实务导师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再聘任为实务导师。
第十一条 中国政法大学为专业导师提供专门的指导费用。
专业导师每指导实验班一名学生,每学期计其他教学工作量9学时。
实务教师的指导费用,由中国政法大学和实习单位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教务处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 务 处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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