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优化教学组织、整合教学资源、提高教学水平、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推动跨学科、跨学院、交叉型教学创新团队的建设,依据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跨学科教研室是为完成一项或者多项教学创新任务,由学科背景不同的教师组成的教学创新团队。
第三条 跨学科教研室通过教师跨学科、跨学院的合作,突破传统教学理念、改善既有教学方法、打造新型教学模式,实现师资交叉、课程融合、资源共享、协同创新,以满足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的要求。
第四条 跨学科教研室属于学校的基层教学组织,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无特别规定的,适用《中国政法大学基层教学组织规程》。
第五条 跨学科教研室职责包括:
(一)建设跨学科、交叉型的课程;
(二)推进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改革创新;
(三)推进学校通识教育、实践教育和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发展;
(四)开展人才培养模式的国际化、信息化建设;
(五)完成学校基层教学组织承担的其他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教师可以根据有利于专业发展、有利于新型课程体系开发、有利于学科优势互补、有利于培养模式创新的原则,申报跨学科教研室。跨学科教研室成员应当不少于5人,由来自两个及以上一级学科、两个及以上教学院部(或科研机构)的教师组成。
第七条 跨学科教研室的设立由学校教务处组织进行,一般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 跨学科教研室由教师自愿申报,教务处进行资格审核,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九条 学校根据公共课教学、创新创业教学等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教师组织建立跨学科教研室。
第十条 跨学科教研室实行自主管理、自主发展、自主创新,根据教研室实际情况制定预期目标、工作计划及相关制度,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跨学科教研室参照既有的基层教学组织二级管理模式,由教务处代为履行管理职能。
第十二条 跨学科教研室设主任1名,根据跨学科教研室人数和工作需要设副主任1至2名。主任和副主任人选由跨学科教研室成员民主推荐或自荐等方式产生,由教务处聘任。
第十三条 跨学科教研室主任和副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1年以上的海外学习经历;
(二)具有一定的跨学科、跨专业的学习背景和教学经验;
(三)满足《中国政法大学基层教学组织规程》中教研室主任(研究所所长)、教研室副主任(研究所副所长)任职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教务处解除聘任其跨学科教研室主任、副主任职务:
(一)考核不合格;
(二)工作严重失职;
(三)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跨学科教研室撤销;
(五)本人提出辞职;
(六)有违法或者违纪行为;
(七)其他不适合继续任职的情形。
第十五条 学校在相关政策和经费等方面对跨学科教研室予以支持,保证跨学科教研室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 教务处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基层教学组织规程》和学校相关规定,对跨学科教研室工作进行评估考核,对优秀跨学科教研室予以表彰和奖励。跨学科教研室可以参加优秀教学集体奖的评审,由教务处组织初评和推荐。
第十七条 跨学科教研室成员与原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发生变化,教学工作量的考核在原所在单位进行。跨学科教研室的教师参加优秀教学奖等个人教学奖项评审的,从原所在单位进行申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教务处可以撤销跨学科教研室:
(一)工作考核不合格,没有完成工作目标;
(二)严重违反学校相关教学规定;
(三)工作目标已达成,确无继续建设之必要;
(四)其他不适合继续建设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