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国际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时间:2018-03-27 10:33:28  来源:   点击:

 

(2018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双一流”建设,切实贯彻落实学校国际化发展战略,优化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国际化水平,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学校鼓励各教学科研单位组织开设高品质的国际课程。

第二条 国际课程是指国(境)外大学教师或实务部门的业务专家开设的、以英语为授课语言、直接使用英语资料为教辅资料的专业类课程。

根据人才培养需要,经教务处、研究生院批准,可以聘请国(境)外大学教师开设其他语种的专业类课程。

第三条  每门国际课程原则上应当安排32课时(2学分)。国际课程采取小班教学模式,一般每个课堂不超过30人。

第四条 春、夏、秋三个学期均可以开设国际课程。国际课程原则上与校内其他课程同步进行排课、选课。

根据教学需要,经教务处、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临时增开国际课程。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应当根据学科专业需求、学生人数,在每学期开设一定数量的国际课程。学校科研机构也可以申请开设国际课程。

开课单位应当在申请开课时,将开课老师的相关资料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备案,并为每门课程指定课程负责老师。

开课单位应当在开课三周前,将各门课程的教学安排、学习资料等材料印制成册后分发给选课的学生,同时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条  夏季学期的国际课程面向全球高校学生开放,不收取学费。

本科生、研究生分别通过本科生、研究生综合教务系统直接选课。外校学生,应当通过开课单位报名,由开课单位将修读学生的信息统一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备案;结课后,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出具成绩单和学分证明。

第七条  各开课单位应当对国际课程的整个教学过程严格管理,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和监督。

第八条 国际课程不单独组织考试。外籍教师应当根据学生课堂准备情况、课堂参与程度及课堂表现等对修读学生进行过程性评价。

国际课程成绩由外籍教师、课程负责老师签字后,由开课单位在课程结束后一周内统一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

第九条  学校为每门国际课程提供4万元课程建设经费。国际课程建设经费可以用于支付外籍教师的课时费、往来差旅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教学助手费用等。

根据国家及学校财务的相关规定,对于聘请的外籍教师适用以下经费开支标准:

(一)课时费

外籍教授为教授的,课时费标准为人民币600元/课时;副教授及其他对等教师,课时费标准为人民币450元/课时。

申请报销时,主办单位应当提交外籍教师及课程负责老师亲笔签字的收款凭证。

(二)差旅费

学校承担外籍教师国际课程运营时段主要居住城市与北京之间的往返经济舱机票。如果聘请的外籍教师原本就在中国境内,学校只报销其所在城市与北京之间的差旅费。

学校不负责外籍教师的签证费、所在国的市内交通费、行李超重等费用。

申请报销时,主办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报销凭证:合乎规格的行程单、登机牌、护照首页及出入境复印页的复印件、报销当日汇率单。具体要求以财务处规定为准。

(三)住宿费

外籍教师的住宿标准以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为准。授课时间为32课时的外籍教师,住宿一般不超过14天。

申请报销时,主办单位应当提交住宿发票及明细。学校不报销任何形式的餐费发票。

(四)资料复印费

每门课程最多可以报销900元资料复印费。

申请报销时,主办单位应当按照财务规定提供相应的报销凭证及明细说明。

(五)其他杂费

根据课程预算,国际课程负责老师可以申请报销一定比例的市内交通费、邮寄费、电话费等。

申请报销时,主办单位应当按照财务规定提供相应的报销凭证及明细说明。

第十条 国际课程的课程负责教师每负责一门国际课程可折抵为16课时的教学业务培训课程。

第十一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将为每名外籍教师安排一名教学助手,负责外籍教师的日常生活和教学辅助工作。

教学助手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统一遴选、培训和管理。每名教学助手可以申领800元的教学助手费。教学助手的费用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统一转账支付。

第十二条  为了便利外籍教授融入我校校园生活,在外籍教授授课期间,学校将统一为其办理一卡通、申请WIFI密码和公用的办公场所。

外籍教授的一卡通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统一办理,预存500元餐费。

第十三条  学校专业课教师经过教务处、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授课资格认证后,可以结合自己的专业申请开设全英文讲授的国际课程。学校在职教师讲授国际课程的教学工作量与一般课程相同,课酬为我校规定的基本课酬4倍,并适用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

第十四条  经教务处选派赴国(境)外大学交流的本科生,可以申请将选修的国(境)外大学课程认定为国际课程,一门国(境)外大学课程认定为2个国际课程学分。研究生赴国(境)外大学交流的学分认定,依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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