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基层教学组织规程(法大发〔201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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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基层教学组织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教学组织建设,优化教学组织机制,促进教学科研工作,保障和提高教学质量,依据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基层教学组织是学院、教学部下设的组织和承担本学科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任务的研究所或教研室。

基层教学组织同时承担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等工作。

第三条 学院、教学部根据自身实际和教学需要设置研究所或者教研室,有硕士点的可以根据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设置研究所,无硕士点的可以根据教学需要设置教研室。基于学科方向设置研究所的,应当严格控制。

学校根据本科通识教育的需要,设置公共课教研室。

第四条 按照二级学科设置研究所的,由院(部)组织论证,经院(部)学术委员会(或者教授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备案;教研室的设置,由院(部)组织论证,经院(部)学术委员会(或者教授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教务处批准;以学科方向设立研究所的,由院(部)提出申请,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组织论证后认为可以设置的,经院(部)学术委员会(或者教授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审核,并经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批准。

经批准设置新的研究所、教研室的,以及研究所所长、教研室主任发生变动的,教务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校部机关和院部。

第五条 研究所、教研室承担以下职责:

(一)参与制订并修改本学科专业各层次学生的培养方案,组织安排教学活动,编写、修订教材等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教学任务。

(二)提高教师综合素质和教学科研水平,树立良好师德师风;充分调动和发挥全体成员的积极性,增强凝聚力。

(三)提高教师业务水平,每两周至少组织一次集体业务学习、交流或教学观摩活动,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学术研讨会,每学期至少举办一次学术讲座,努力使教学与科研有机结合,互动发展。

(四)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师资队伍建设建议,拟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岗位培训和业务进修计划,撰写工作总结。

(五)根据学校、院(部)的教学科研任务,制定、编写并组织实施教学科研业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六)根据学生培养的实际需要,发挥各自学科优势,加强师生沟通交流,加强对学生的学业指导、课外辅导、毕业论文和学位论文的指导、国(境)外交流交换指导、实践实验教学指导、就业创业指导等工作。

(七)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开展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精品课程和教材、视频课程等的申报和建设工作。

(八)做好其他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包括配合学校做好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工作,以及承担学校或院部赋予的其他与教育教学相关的任务。

第六条 研究所、教研室设所长、主任1名,根据研究所或教研室的人数和工作需要设副所长、教研室副主任12名。

第七条 研究所所长、副所长,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应当由所在院(部)根据教学需要设置岗位职数,采取本研究所、教研室教师民主推荐或自荐等方式,产生研究所所长、副所长或教研室主任、副主任人选,由院(部)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予以聘任。研究所所长、教研室主任的聘任结果须报教务处备案。

研究所所长、教研室主任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以2届为限。

第八条 研究所所长或教研室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二)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团队协作能力和管理、组织、沟通能力。

(三)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善于学习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在本学科中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熟悉相关学科的知识。

(四)具有高级职称。

(五)新任年龄不超过50周岁,连任年龄不超过55周岁。

院(部)领导不兼任研究所所长或教研室主任。

第九条 研究所副所长、教研室副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二)具有较高的工作热情和较强的管理、组织协调能力。

(三)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善于学习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在本学科中有一定的学术造诣,熟悉相关学科的知识。

(四)具有讲师以上职称。

(五)新任年龄不超过50周岁,连任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十条 研究所、教研室由所在院(部)管理,在所在院(部)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所、教研室工作由研究所所长、教研室主任负责,副所长、副主任协助所长或主任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所在院(部)可以解除聘任其研究所正、副所长或教研室正、副主任职务:

(一)考核不合格。

(二)工作严重失职。

(三)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研究所、教研室撤销或合并。

(五)本人提出辞职。

(六)有违法或者违纪行为。

(七)其他不适合继续任职的情形。

第十二条 学校和学院应当在相关政策和经费等方面对基层教学组织予以支持,保证基层教学组织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  学校定期对基层教学组织进行评估,对优秀基层教学组织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政法大学

2014年6月24

附件: 中国政法大学基层教学组织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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