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教学调(停)课管理办法
校教字[2005] 第006号
第一条 为规范对本科教学中教师调(停)课的管理,维持正常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计划的有效实施,保证本科教学质量,特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调(停)课是指教师申请对课程固定安排(课程表)的调整(包括对课程安排中的任课教师、授课时间、授课地点、授课对象其中一项或几项的变更)及因故申请临时调(停)课。
第三条 课程表是执行学校教学计划的教学运行表之一,由教务处根据教学进度表、开课任务书、学生选课及教室资源情况等统一编排。
每学期的第十五、十六两周是排课工作中征求教师及学生意见的阶段,教师、学生以及学生所在学院对课程固定安排(课程表)的调整意见必须在此阶段提出。为保证学生选课权益,课程表一经确定,教师不得再提出修改要求。
第四条 法定节假日,或者因学校重大活动经校长办公会决定停课的,有关课程由教师安排学生课下学习,一般不安排补课。
第五条 教师因公、因事、因病请假,需要临时调(停)课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申请手续。本办法所称“因公”是指因为学校事务或经校长办公会统一安排的其他事务。本办法所称“因事”,是指个人生活中突发或重大事件。
第六条 教师不得因学校安排以外的社会活动申请调(停)课。
第七条 教师一次请假一周以上的,由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部)同意后,报教务处转呈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批。
第八条 教师一次请假一周以内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填写调(停)课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报院(部)领导审批后,由院部教务人员报教务处服务中心备案。
(二)授课对象与教师属同一学院的,由学院教务人员通知学生;授课对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学院的,由教务处服务中心通知学生。
(三)调(停)课由教务处服务中心通知教学服务部门。
(四)调(停)课申请表存根属于教学管理重要档案资料,院(部)教务办公室必须长期保存。
第九条 教师因特殊原因长期不能正常上课的,应委托研究所或教研室安排教师代课。代课须经教务处同意,并由教务处教务科修改相关课表、教师授课档案。
第十条 除突发情况外,教师请假应提前一周办理手续,并在课堂上通知学生。
第十一条 教师应及时补课,补课由教师与学生商定时间,院、部教务人员与教务处服务中心联系确定补课教室,院、部教务人员负责将补课安排通知教师和学生,教务处服务中心通知教学服务部门做好教学准备并对补课记录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中国政法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校字[2004]208号)认定处理。
第十三条 教师调(停)课纪录作为年终考核参考依据之一,具体权重比例依学校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