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课时酬金发放方式
各院、部、所、中心:
为了维护教师利益,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自2013年3月起,将课时酬金发放的工作方式进行调整。
课时酬金由原每学期按四个月分摊,改为每学期按六个月(每月3周)分摊。
为确保课时酬金发放的准确性,各教学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1.课程表是学校课堂教学日常运行表,也是课时酬金的重要依据。各教学单位和任课教师须严格遵照课程表执行,不得擅自变动任课教师。
2.课时酬金是根据课程表由教师所在的教学单位统计报送。
3.上接力课的教师需在排课阶段确定接力课,并严格按排定的课时上课。
4.各教学单位根据课程表,以本学期任课教师总课时(含系数)乘以课时标准,计算出该学期课时酬金,同时将毕业论文(计入秋季一学期)和专业实习(计入春季二学期)分别计入同期《课时酬金表》。
5.教务科对各教学单位的《课时酬金表》审核无误后,各教学单位根据该学期教师总课酬,按六个月平均,分别填《课时酬金财务专用表》,并将电子版一并上传教务科。
6.如未能确定上课人数系数的,先交一个月,待确定后再一次性将余下的5个月交齐。
7.每学期授课少于18课时的教师课酬,按实际上课周数计算,不再平均。
8.课表运行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需更换任课教师或调整系数等增减事项,需经主管教学院长签字报教务处审批。
未尽事宜请咨询教务科,电话:58909093/4.
教务处
201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