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考试改革,加强对考试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教育部及北京市教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每学期期末考试必修课考试时间由学校教务处考务科列入全校统一考表,任何人不得私下调整更改考表。
列入教学计划的考查课课程,应在学校全面停课前考查完毕。具体考查方法见《中国政法大学选修课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条 考试(考查)的命题应由命题小组集体进行,试题不得在网上协调沟通。
第三条 考试(考查)题确定后由所属研究所(室)的所长(主任)签字,并由命题人于该门课程结课两周前将考试登记表、试题交教务处考务科审核,安排打印,命题人以外的人不得代交。
第四条 命题人员不得以辅导、答疑等形式给学生圈划考试范围与重点。
第五条 了解考题内容的审题人员、打印人员、管理人员都要保守秘密,不得就考题的形式及内容向他人作出任何泄露。
第六条 试题打印完毕后,打印人员应立即销毁印刷版及废题,并将试题(卷)入柜妥善保管。
第七条 各研究所(室)要指定专人查收考试题(卷)。考试前教务处保密室管理人员负责将考试题(卷)安全准时地交予接收人,接收人员应就考试题(卷)的密封、份数、考生人数予以核查。
第八条 各院、部要设立考试工作小组,教学科研办公室为秘书机构。院、部所属课程的考试由院、部安排落实监考人员,研究所(室)所属课程一般由所(室)安排全体教员监考。如研究所(室)人员不足需补充监考人员时,应及时与教学科研办公室协商,抽调行政人员监考。
第九条 有期末监考任务的教师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监考者应向所在院、部履行请假手续。任课教师必须参加监考。各研究所(室)应于期末考试开始前一周将监考教师名单报到各院教学科研办公室,最后统一报教务处考务科安排参加监考。
各院学生工作辅导员原则上不安排本院学生所在的考场监考。
第十条 各院、部要实行监考人员培训上岗制度,上报的监考人员均须经培训。
第十一条 监考教师的数量,一般应按下列比例设置:30人以下的考场设1人监考,30人以上的考场设2人监考。
监考人数按本院学生每班两名上报考务科,若任课教师属本院的则按监考人数总数的100%上报,若任课教师非本院的则按监考人数总数的70%上报。。
第十二条 各院在考前要分别召开主、监考教师会及学生主题班会。各研究所(室)要召开主考教师会议,布置考试工作,明确考试的程序与安排;学生主题班会应宣讲考试纪律与要求等。
由于管理上的原因,没有通知到监考教师,有关管理人员要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各考场主考教师由各开课所(室)教师担任,主考教师对考场全面负责。监考教师一般由开课院和考生所在院教师出任。监考教师协助主考教师完成监考任务,监考教师发现问题应向主考教师提出改正意见。
第十四条 在考试期间各院考试工作小组要派巡视员巡视考场。各院主管教学副院长、教学科研办公室负责人要组织人力认真巡视考场,协助主监考教师维护考场纪律。教务处负责安排校机关各单位人员进行考场巡视。
第十五条 每学期期中考试(考查),适用上述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科生及第二学士学位班学生。
第十七条 违反以上规定之一,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处理办法分别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经公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