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日第5次校长办公会制定,
2015年12月30日第18次校长办公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则》及《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生的学士学位授予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按照《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规定达到毕业条件,即在规定学制年限(三至六年)内取得所修专业培养方案中各类课程额定学分,或修读双专业双学位学生在五至七年内按规定修满两个专业培养方案应修的各类课程学分。
(二)二分之一(不含)以上专业必修课程成绩达到70分。
(三)在校期间每学年所修的必修课程中,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均少于五门次。
(四)在校期间累计重修课程在九门次(不含)以内。
(五)提前毕业(按标准学制四年计算)的学生成绩绩点应达到3.0。
第四条 因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款任意一款而未取得学位,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认定其在校期间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如获得国家级奖励、省部级一等奖项、或受省部级以上新闻媒体特别表彰等,可适当放宽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五条 学位审核授予程序
(一)各学院一般于每年四至五月份按照学分制要求对本院毕业生进行学位授予资格审核。
非正常毕业(比标准学制四年提前或延迟毕业)学生应在完成专业培养方案额定学分后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毕业申请和学位申请。
(二)教务处对各学院申请学位毕业生的成绩进行复审,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经审核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教务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核准并作出学位授予决定。
(四)教务处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条 复议程序
(一)申请人如对教务处的学位审查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复议决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遵照《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则》办理。
第八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核实后可为其出具相应证明。该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