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工作管理办法》(法大发[2017]26号)相关规定,现将2017-2018学年毕业论文选题及开题工作布置如下:
本学年毕业论文工作的选题、开题在本学期第7周-15周之间完成(截止时间:2017年12月15日),各学院可以根据指导任务、学生多少等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工作进度。工作要求:
一、毕业论文体裁和基本要求
论文可结合专业特点,在体裁方面体现多样性,采取学术论文、案例分析、毕业设计、调研报告等形式进行。学校鼓励学生根据自身兴趣在教师指导下自主选择论文体裁。毕业论文可以选择的体裁和基本要求如下:
1.学术论文:选题要体现学生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的综合运用和科研创新能力的培养;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工作量饱满,能对选题进行充分研究论证。
2.案例分析:选题所分析的案例能够反映一种或者若干种社会问题,案例发生过程所引发的争议问题能够反映一定的社会热点、难题;所分析的案例反映了或者存在着一定的理论争议,尤其是能够体现作者对于学术前沿问题的思考。
3.毕业设计:选题反映现实需要,有突出的实用价值,符合本学科专业的要求;设计应有明确的思路、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和实际成果预期,避免凭空想象的、纯理论的内容。毕业设计(创业类)原则上应尽量与专业结合。
4.调研报告:选题能反映一种或者若干种社会问题,能反映调研对象的实际状况和客观问题;选题应具有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并明确调研思路、方法、地点、相应实施条件,以及本人能直接参加并经努力可以完成的调研任务。
毕业论文原则上应一人一题。毕业设计和调研报告等确需团队合作方能完成的,可由多人进行共同研究,但每个选题最多不超过3人。毕业设计(创业类)项目团队成员最多不超过5人。
二、毕业论文选题
学院应组织专业教师编写《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以关注、解决中国问题为切入点,针对当前理论热点和现实问题进行研究,力求体现科学性和实用性,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并根据专业发展和实际需要及时更新。
学生可以根据《毕业论文选题指南》选题,学院应通过召开选题指导会等形式,向学生简述毕业论文体裁、题目内容、具体要求、难易程度等,与学生充分沟通,指导学生选题。学生也可根据兴趣自己拟定选题,在拟定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指导教师的意见。学校鼓励学生结合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前期项目成果,拟定毕业论文题目。
三、毕业论文开题
毕业论文开题应撰写开题报告(请在教务处主页“实践教学”—“常用下载”—“本科生毕业论文表格”处下载。)。开题报告包括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研究方法、论文提纲、主要参考文献等内容。参考文献应选择能体现该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比较具有影响力的专著和论文。参考文献须至少包含两本专著和两篇核心期刊论文。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和论文体裁自行拟定外文文献的数量要求。
四、毕业论文质量控制
毕业论文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学校和各学院对毕业论文各环节工作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各环节应符合本环节工作要求和质量标准,才可开展下一环节工作。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检查和评价全校毕业论文工作。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本院毕业论文工作的具体指导、检查和实施。全校毕业论文的原创性检查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统一由教务处组织完成。
各学院于第15周将学院各专业备选毕业论文题目汇编(Excel格式)和学生选题报告书、开题报告书报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检查、验收。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各院毕业开题、选题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意见反馈给学院,学院作出相应调整。
五、特殊情况
1.2014级辅修法学专业学生毕业论文工作由法学院统一负责,辅修法学以外专业学生毕业论文工作由专业所在学院负责。
放弃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模式而转为辅修培养模式,且需要修毕业论文的学生,应于2017年12月8日前,到教务处教务科(厚德楼307)进行书面申请并由本人签字,明确放弃双专业双学位并转为辅修(申请提交则不可更改)。经批准同意后,在相关专业所在学院修毕业论文。各学院在收到教务处批准通知后为相应学生进行开题。
2.参与“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毕业设计(创业类)支持计划”(以下简称“计划”)项目,无论是否已结项,均可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毕业论文开题及后续程序。
已参加“计划”项目并放弃毕业论文写作、参加“计划”项目同时写毕业论文的学生须提交《本科生毕业论文确认表》(见附件1)。《本科生毕业论文确认表》与其他毕业论文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毕业论文档案。
3.学生选择本科教学学院以外单位的本校教师做为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学生须填写《非本科教学学院教师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登记表》(附件2)。经指导教师所在单位与学科对口本科教学学院确认后,才允许毕业论文开题。该毕业论文工作的管理(包括组织论文答辩)权限和责任在论文所属学科对口的本科教学学院,并由该学院为论文指导教师记载工作量。
附件:
1.本科生毕业论文确认表
2.非本科教学学院教师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登记表
教务处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