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毕业设计(创业类)支持计划的通知》【京高教(2015)17号】,为提高我校“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毕业设计(创业类)支持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毕设创业项目”)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毕设创业项目的实施以“产教协同、结合专业、开放共享”为原则,创新协同育人新机制,加强学生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培养,以大学生毕业设计的形式将人才培养与创业教育相结合,将创业实践内容转化为大学生的毕业设计。
第二条 毕设创业项目应与所学专业相结合,既要符合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标准,又要体现创业人才培养要求;应在充分了解市场需求的前提下,运用所学知识、理论设计出适当的产品或服务以满足一定的社会需求;还应对实际商业组织运行框架、投入产出、财务情况进行分析与设计,完善运营、盈利模式,如有可能将其落地实施。
第三条 毕设创业项目参与对象为我校大三、大四年级本科生。可以由一名学生单独申请或由相关专业不超过五名学生组建团队申请。项目实行双导师制,应配备校内校外各一名指导教师。校内导师应为本专业教师,校外导师应为相关行业企业人士。
第四条 毕设创业项目由教务处牵头,教务处和创业学院共同管理。创业学院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立项
第五条 学校于每学年秋季学期初、毕业论文选题开题前组织毕设创业项目立项,从报名的项目中择优立项,根据当年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通知确定立项比例。
第六条 学生提交毕设创业项目《开题报告书》,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开题答辩会。《开题报告书》应包括:
1.项目核心产品技术或服务概况;
2.所处行业现状及该项目竞争优势、市场推广应用前景;
3.发展战略及未来投资收益情况分析;
4.孵化已有条件和所需条件;
5.进度安排及预期孵化成果。
第七条 开题答辩会由学校组织相关专业的校内教师和校外专家组成答辩评审组,对申报项目的创新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定,确定立项名单。立项应严格遵循宁缺毋滥原则,根据相关标准确定立项名单。具体标准由教务处与创业学院共同拟定。
第八条 项目通过立项后,须报学生所在学院毕业论文指导委员会备案。学生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项目成员。
第九条 毕设创业项目立项通过后,需在校内外指导教师指导下完成《创业计划书》,内容包括:
1.封面或封页;
2.内容索引和目录;
3.摘要;
4.企业(项目)介绍;
5.产品(服务);
6.技术;
7.管理团队和组织;
8.市场分析;
9.营销计划;
10.生产计划;
11.财务计划;
12.风险管理;
13.退出策略;
14.附录。
第十条 《创业计划书》是毕设创业项目的结项成果。1名学生单独申报并撰写的《创业计划书》应不少于8000字,团队有多名成员拟将此项目作为本人毕业设计者,每多1人,字数应上浮30%,且需在文中注明每部分贡献者。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需提前向创业学院上报使用计划和相关预算,并报教务处备案,经批准后实报实销。项目所需经费从“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毕业设计(创业类)支持计划”专项中支出。项目立项经费到帐后准予报销总经费的40%,通过中期检查,准予报销剩余经费。项目所有经费务必在结项后三个月内报销完毕。如超过三个月未报销完毕,剩余经费全额收回。
第十二条 如项目确实优秀,有实际落地推广实施价值,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学生可申请入驻学校创业园、创客空间等,享受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注册、办公场所、网络接入、产品研发生产、市场推广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指导及中期检查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应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指导学生的毕设创业项目,在此过程中引导学生将专业与创业实践有机结合。
第十四条 学校于每学年春季学期初组织对本学年度毕设创业项目的中期检查。中期检查采用书面审核形式。学校聘请校内外专家进行中期检查。
第十五条 中期检查结果分为优秀、通过、警示三个级别。优秀项目应在结项成绩评定为优秀,入驻学校创业园、创客空间等方面给予重点考虑。警示项目结项成绩不得评定为优秀,并应在一个月内整改,重新提交中期检查书面材料,如仍不合格,项目终止,收回全部项目经费。
第四章 结项
第十六条 学校于每学年春季学期毕业论文答辩前结束毕设创业项目结项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提交毕设创业项目《创业计划书》,参加由学校组织的结项答辩会。
第十八条 学校在结项前组织《创业计划书》的原创性检查,具体依照《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工作管理办法》(法大发〔2009〕9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结项答辩会由学校组织相关专业的校内教师和校外专家(项目指导教师一般应回避本人指导的项目)组成答辩评审组,确定结项名单。
第二十条 结项答辩具体要求:
1.所有项目必须全员参加答辩。
2.每个项目答辩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其中:项目陈述不少于8分钟;回答专家提问,不少于7分钟。团队有多名成员拟将此项目作为本人毕业设计者,每多1人,各环节时间增加1分钟。
3.答辩评审组应依据校内外指导教师的评价和所给出的成绩,结合学生答辩时的具体表现,对该毕设创业项目做出综合评估,给予答辩成绩。
4.获得社会融资并进行实际商业运作的项目,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直接给予免答辩优秀成绩(中期检查结果为“警示”的除外)。
5.学生对答辩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向教务处申请复议。
第二十一条 结项成绩评定标准
1.毕设创业项目成绩由两部分构成:校内校外指导教师评定成绩各占总成绩的25%,答辩成绩占50%。该成绩不受学院优秀率限制。
2.校内外指导教师均应从立项、资料搜集与运用、论点、论述依据、论证方法、结论以及写作规范、实际运营等方面对创业计划书进行评定,其中指导教师在成绩评定和评语中还应适当考虑学生的态度和努力程度。
3.毕业设计的最终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同时参加毕设创业项目和毕业论文撰写,并由本人在毕业论文答辩成绩公布后选择其一作为毕业论文最终成绩。非毕业年级学生参加毕设创业项目者,完成上述流程后可提前获得毕业设计成绩并由创业学院交学生所属学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 毕设最终成绩不及格者,允许在一年之内申请再次答辩或在第二年重做毕业设计;再次答辩或重做成绩达到及格水平者给予毕业设计成绩,成绩计为重修。毕设再次答辩或重做毕业设计仍未通过者,学校不再接受其答辩申请。再次答辩产生的费用由毕设创业项目中申请再次答辩的学生共同承担。
第五章材料存档
第二十四条 《开题报告书》、《创业计划书》定稿后,要按学校统一规定的纸张规格和行文格式打印并装帧。
第二十五条 学生同时参加毕设创业项目和毕业论文撰写,相关材料均应归档进入该生毕业论文档案材料。毕设创业项目结项答辩后,创业学院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归档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交学生所属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
第六章 指导教师工作量
第二十六条 校内指导教师指导毕设创业项目,按16课时/项计算工作量,并按相关标准发放课时费。
第二十七条 校外指导教师指导毕设创业项目产生的必要费用,按相关规定支付报酬。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普通本科生;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 务 处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