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文件精神和《中国政法大学关于报送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法大报[2015]第74号)要求,推动学校创新创业教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创新创业教育”包括创新创业课程和创新创业项目。
第三条 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教育可以获得相应的创新创业学分。创新创业学分是学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重要抓手,属于学校本科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堂教学学分。专业培养方案额定总学分中要求创新创业学分一般不低于2学分。
第二章 创新创业课程
第四条 创新创业课程指以培养创新创业能力、增强创新创业素质、培养实务技能为目标的课程。
第五条 创新创业课程一般为16学时(1学分)/门,最多不超过32学时(2学分)/门。
第六条 创新创业课程原则上面向全校本科生开放。特殊情况可仅面向本学院开放。
第七条 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定期检查创新创业课程建设情况,审核创新创业课程的开设、停开和取消等。
第八条 学校给予创新创业课程经费支持,主要用于校外教师的相关费用。学校已对相关开课单位就开设创新创业课程拨付过专项经费的,不再另行拨付课程经费。
第九条 创新创业课程管理的具体事项参照《中国政法大学创新创业课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章 创新创业项目
第十条 创新创业项目包括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创新论坛、创业训练营和其它创业项目。
第十一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指学校参与的“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北京市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项目等。
(一)学分: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并结项,负责人可获得创新创业学分2学分,其他成员可获得创新创业学分1学分。
(二)成绩: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成绩应综合考量平时表现与结项答辩成绩,具体考量方式、比例另行规定。最终成绩以百分制记载。
(三)申请: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学分,由学生在结项后向教务处自主申请。一人只能申请一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同一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认定创新创业学分与认定社会实践学分互斥。
第十二条 “创新论坛”指学校教务处主办的本科生“创新论坛”。
(一)学分:获得我校本科生“创新论坛”三等奖以上的论文,第一作者可获得创新创业学分2学分,第二作者可获得创新创业学分1学分。“创新论坛”未进入复赛和决赛的论文作者不能获得创新创业学分。
(二)成绩:“创新论坛”三等奖以上的论文,成绩记载为“优秀”。
(三)申请:“创新论坛”的学分,由学生在“创新论坛”结束后向教务处自主申请。一人只能申请一次“创新论坛”创新创业学分认定。
第十三条 创业训练营是指学校创业学院组织的、旨在提升学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的系列课程和实践活动。
(一)学分:完成创业训练营相关教学计划和安排并获得结业证书,每人可获得创新创业学分2学分。
(二)成绩:创业训练营成绩以百分制记载。
(三)申请:创业训练营的学分,由学生在创业训练营结束后向教务处自主申请。一人只能申请一次创业训练营创新创业学分认定。
第十四条 其它创业项目指除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创新论坛、创业训练营以外我校学生参加的创新创业项目。
(一)学分:学生参加其它创业项目可获得的创新创业学分视具体情况确定,但一般不超过2学分。
(二)成绩:其它创业项目的成绩以等级制记载。
(三)申请:其它创业项目由学生向创业学院申请项目认定,之后自主向教务处申请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教务处会同创业学院等核定学分标准、成绩并进行认定。一人只能申请一次其它创业项目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创新论坛和创业训练营不能申请认定其它创业项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五条 学校在每届学生毕业学年春季学期期初,根据学生自主申请,统一为该届学生认定创新创业学分。具体申请程序见教务处通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