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教材编写管理办法》(校字[2003]195号)
时间:2013-04-28 00:00:00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教材既是课程教学内容的知识载体,又是组织教学的基本工具,也是教学和教学改革成果的总结。教材编写对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推动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加强教材编写工作,鼓励教师积极从事教材编写与教材研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材编写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学校及有关单位要加强教材编写工作的领导,加大教材建设投入,树立精品意识,多出精品教材,努力满足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专门人才的需要。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说的教材涉及范围包括与我校所开设课程相关的直接应用于教学过程中的教学大纲、教科书、教学参考书、案例集和教学课件等。

第二章  教材编写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教材编写必须与我校的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紧密结合。

第五条    教材编写要体现以通识必修课、专业必修课的教材编写为主的原则。同时对有条件的新设学科,学校鼓励教师为其编写适用的教材。

第六条    教材编写应有计划地做好教学大纲、案例及研究成果等辅助教材的编写及出版工作。

第七条    教材编写要注意文字教材与电子教材协调发展,重视网络课件的建设。

第八条    教材编写要编、选并重,鼓励使用国内优秀教材,避免低水平重复编写。重视双语教学的教材编写工作,鼓励有针对性地引进国外优秀外文原版教材。

 第九条    已经立项的教材编写项目、目前国内尚无同类优秀教材且发行量较大的教材优先编写。

第三章  教材编写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    我校教材编写工作由学校教材编审委员会统一领导,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各院部成立相应的指导小组,研究和指导本院部教材编写工作。教材的出版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学校教材编审委员会由主管副校长、教务处有关负责人、学校出版社有关负责人和各院部主管教学副院部长组成。其职责范围如下:

1、                  制定有关教材编写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监督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积极推进教材编写工作;

2、                  审定学校教材编写规划和年度教材出版计划,并检查实施情况;

3、                  研究和指导学校教材编写管理工作;

4、                  组织指导各学科的教材评价工作,审批每年度教材编写项目;

5、                  组织优秀教材、讲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6、                  对跨单位的学科和课程负责协调确定主编。

第十二条   教材编写管理过程实行主编负责制,其权利和义务如下:

1、负责教材编写小组成员的选定和教材编写过程的管理工作;

2、负责管理教材编写经费;

3、负责按时向教务处提交教材编写成果,并保证成果质量。

第四章 教材主编的基本条件和遴选

第十三条 教材主编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的现任教学、科研人员和“双肩挑”人员;

2、在所任课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的学术带头人;

3、有较强教学、科研、组织工作以及文字能力。

第十四条  教材主编的遴选由有关研究所或教研室在全校范围内物色并推荐、院部审核,经学校教材编审委员会审议确定。确定主编和参编人员应以中青年为主,原则上应不超过58周岁。

第十五条  对已有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教材的修订,在符合前两条的前提下尽量吸收原作者参加。合作出版的教材应协商解决版权问题。

第五章       教材编写项目立项程序

      
第十六条 立项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开展,各院部具体负责组织申报。各院部根据 学科或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并申报所需建设项目。

内容交叉或重要内容涉及其他学科的课程,鼓励跨学科、跨院部联合申报。鼓励各院部申报系列配套教材的编写立项,此类立项可分阶段进行。

第十七条  申报人申报时须填写《立项申请书》,明确教材适用对象、课时、学时、教学目标、教学方式、考核标准等课程要素,以及编写大纲、编写体例、有关配套教学资料的准备和计划等信息。

第十八条  各院部在确定教材编写项目和教材主编后,将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第十九条  教务处根据院部申报情况进行初步审理后,提请学校教材编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批准立项。

第六章       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批准后,教务处即预付教材编写启动经费,由教材主编签收。启动经费一般不超过教材总经费的50%。剩余部分待成果验收合格后发放。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应组织有关专家对立项教材进行中期验收;未通过验收者,教务处可以根据专家意见分别给予该项目缓拨经费、扣减经费、终止项目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材编写费主要用于参考资料的搜集整理、编写调研、合作交流及编写过程中的其他必要开支。在此前提下,教材主编享有编写费的分配权和使用决定权。经费使用要求做到合理使用、分配公平、账目清楚。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在教材编写期间,具有了解编写情况和编写费使用情况等权利和责任,可以对教材编写人提出意见或建议,以确保教材的编写质量。

第二十四条  教材主编发生变更的,经院、部同意,由教务处审定后方可变更。如因编写人个人原因自行终止,其应赔偿学校相应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教材编写完成,教务处组织或委派专家小组进行成果验收。如验收未合格或存在质量等问题,教务处有权酌情采取扣减经费、限期修改或终止教材编写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凡正式列入国家级或市部级教材编写立项的教材,学校将按其政府拨款额度给予配套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但不再在校内立项。

教材编写认定为科研成果。

校内统一组织的教材编写,主编、副主编、参编均计一项科研成果,不重复计算。

没有纳入学校教材编写计划的教材、教辅材料均不计科研成果。

正式由我校推荐,列入国家或市部级教材编写立项的教材,主编计2项科研成果,副主编、参编计一项科研成果,不重复计算。

无论是否由本校推荐,被评为国家级或市级精品教材的,主编计3项科研成果,副主编计2项科研成果,参编人员计一项科研成果。

第七章  教材编写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教材的编写应处理好改革课程内容与保持学科特色的关系、科学研究与教材编写的关系,使新教材具备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

第二十八条  教材的编写应注重培养学生科学、求实的思想方法,要体现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学方法,并注重探索学科的发展规律。既要有利于学生理论素质的养成,又要有利于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

第二十九条  教材的内容须充实、系统、合理。教材编写体例科学、规范、统一,有利于学生的自学和参考。系列配套教材尽可能保持体例、风格一致。

第三十条    教材的语言一般应使用通行的语体文和专业术语,必须准确、规范,流畅、可读性强,易于理解。

第三十一条   使用他人的研究成果或选摘他人教材内容必须加以说明,严禁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第三十二条   教材编写须配备相应的练习或思考、讨论题;提倡采用案例和图表说明课程重点和难点。

第三十三条  字数以每学时5000字为宜,学时依教学计划为准。每种教材最多不能超过50万字。

第三十四条  教材编写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特殊情况经教务处同意可适当放宽。

第八章  教材的修订

第三十五条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教材应停止使用:

1、教材在理论观点、概念阐述、体系安排、逻辑结构等方面已明显落后、陈旧;

2、  教材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或方针、政策进行重大修改、调整后不相符的;

3、拟修订字数在原教材字数三分之一以上的。

第三十六条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教材应进行修订:

1、 教材连续使用3年以上的;

2、 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发展已有较大突破的;

3、  教材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或方针、政策进行重大修改、调整后有多处不相符的。 

第三十七条  修订教材内容超过30%或原教材出版已超过6年的按新编教材对待。

第三十八条  修订教材由有关研究所或教研室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教务处根据需要要求各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第三十九条  修订教材须向教务处提交修订大纲,详细说明修订章节的名称、增删字数、修订理由等。

第九章  教材的出版

第四十条   主编应按时将誊写清晰的书稿交教务处。春季使用教材应在先一年度八月底以前交稿;秋季使用教材应该年度二月底以前交稿。逾期不交者,视自动撤销,不再于该年度安排出版。

第四十一条  教务处在接到书稿一个月内审核完毕送出版社。对因质量问题不能按期出版者,应编入下年度出版计划。

第四十二条  出版社自接到书稿二个月内编审完毕,并将最后审定结果通知教务处。出版社应按规定的时间交付教学使用。

第十章  教材的存档

第四十三条  凡我校编写的教材、讲义、大纲,每用完一次,要由所在研究所或教研室进行质量方面的总结,并收集入档,存研究所或教研室备查。

第十一章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0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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