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教师建设精品教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教师参加教学工作,逐步培养和形成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梯队,进一步提高教学水平,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精品教材是指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践性,反映国内外课程建设和学科发展最新成果和最高水平,体现现代教育思想,充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方法与手段,经教学改革实践检验教学效果显著的教材。
第三条 精品教材建设,应当符合课程设置和课程体系改革的需要。学校重点建设全校通识必修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的教材,鼓励建设交叉性、综合性、创新性的精品教材。
第四条 学校通过立项或者评定方式建设精品教材。
第五条 精品教材建设应当充分发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作用。
第六条 精品教材建设应当建立同行评议制度和学生评价制度。
二、精品教材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精品教材一般应当是包括教学大纲、教科书、教学参考书、案例集和教学课件的系列化的优秀教材。学校鼓励编写一体化设计、多种媒体有机结合的立体化教材。
第八条 精品教材内容应当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践性,既能广泛吸收先进的教学经验,反映国内外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的最新成果和最高水平,又能体现编写者的研究成果的特色与优势。
第九条 精品教材建设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科学、求实的思想方法,注重探索学科的发展规律,注重激发学生自主学习,注重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第十条 精品教材应当高度重视专业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注重通过实践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精品教材应当适应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要求,促进教师更新教学观念、 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三、立项条件与程序
第十二条 我校开设3年以上且比较成熟的课程,可以申请精品教材建设立项。
第十三条 精品教材主编应当具有本学科或本专业领域较高的学术地位、学术影响和丰富的本科教学经验,具有带领课题组开展研究的能力。
精品教材编写人员一般应当是具有丰富本科教学经验的高级职称学术骨干。
第十四条 教务处统一组织开展立项工作,各院部具体负责组织申报和推荐。
学校鼓励跨学科、跨院部申报建设交叉性、综合性、创新性的精品教材立项。
第十五条 申报人须填写《立项申请书》,明确教材适用对象、课时、学时、教学目标、教学形式、考核标准等课程要素,以及编写大纲、编写体例、有关配套教学资料的准备和计划等信息。
第十六条 各院部将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根据申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后,提请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立项。
第十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当公示精品教材建设立项决定。公示期间一周。公示无异议的,正式立项为学校精品教材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 我校学生使用一年以上的非立项教材,可以参加学校精品教材评定。
非立项教材评定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院部推荐申报,教务处初步审核,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依据《中国政法大学精品教材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定。
第十九条 我校教师主编的教材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或立项出版的,视为学校精品教材,不再参加立项和评定。
第二十条 对于立项不批准或评定不合格的项目或者教材,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四、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组织精品教材的立项和评定工作,并负责将校级精品教材向北京市和教育部推荐,申报市级和部级精品教材,争取相应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各院、部、所、中心对本单位已获得精品教材立项的项目和被评定为精品教材的教材,应当给予资金和政策上的配套支持。
第二十三条 立项项目经费由学校分两次拨付,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支配,依据《中国政法大学有关教学项目资金使用细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立项项目经费第一次拨付与项目同时下达,额度为批准经费的二分之一;第二次拨付在项目中期检查之后,额度为所剩余的经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立项建设进度安排,对精品教材立项建设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结项验收的精品教材和评定的精品教材进行使用评估。
五、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06年4月13日)
中国政法大学精品教材评价指标体系.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