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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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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 教学大纲是规范课程教学内容和课程考核范围的概要性提纲,是开展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凡纳入我校本科培养方案的课程均须编写教学大纲。 第三条 教学大纲编写要符合培养方案规定的目标要求,服从课程结构及教学安排的整体需要,特别要注意吸收各学科课程最新的教学改革成果。 第四条 教学大纲应明确课程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等主要内容。安排教学进度时,应当遵循教学规律,循序渐进,突出重点和难点,避免重复或者遗漏。
二、编写规范 第五条 教学大纲的内容项目应该包括: (一)前言,包括课程性质、编写目的、课程简介、编写人员等; (二)课程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 (三)课程主要内容及学时分配; (四)相关教学环节,如课堂讨论、实验、上机等; (五)复习与思考题; (六)拓展阅读书目。 第六条 教学大纲一般设章、节、目、细目;细目要求提纲挈领,写出观点,内容不必细论;语言要求简明扼要,准确规范。 第七条 章、节标题居中,节下设目,目下设细目。目题单列一行,题标号一般为一、二、三……。目题之后不加标点。目下细目应单起行,细目可设标号1.2.3.……,亦可以要点起行,之后应加标点。 章与第一节之间为教学目的和要求,标题居中。章之后应附复习与思考题,思考题之后附拓展阅读书目。 拓展阅读书目信息应当完整。一般应按照事项排列:著者(编者);书名;出版社;出版年月;版次;页码。文章应列明刊载的刊物、期次和页码。 第八条 经典著作、法律法规等一般应写全称,如需简化应列缩写索引。 第九条 数字用法适用《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 第十条 教学大纲一般以每学时600字至900字为宜,总数字不 超过5万字。 三 编写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负责提出教学大纲的编写规划,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秋季用书的教学大纲一般应于5月底以前交稿,春季用书的教学大纲一般应于前一年11月底以前交稿。 四、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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