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国内名校交换交流培养学分认定办法》的说明
时间:2016-04-22 00:00:00  来源:教务处   点击:

一、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国内名校交换交流培养学分认定办法(校教字[2006]第059号)》 制定本说明。

二、基本资格认定

(一)国内交流生名单由教务处教学服务中心统一提供,名单外的交流生成绩不予认定。

(二)申请认定成绩时,需出具交流学校加盖公章的正式成绩单。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进行成绩认定的,需事先向教务处申请,审批通过后方能使用截图、传真、照片等成绩证明,并于接到正式成绩单一周内补交考务科。

(三)交流学校成绩单课程属性显示不明确时,如学生能够提供交流学校教务处或开课院部出具的课程证明、综合教务系统截图、纸质版培养方案者,可以进行认定。

(四)交流课程的成绩以正式成绩单为准。如成绩单有误,学生提供交流学校出具的更正证明者,可以依据更正证明认定。更正证明上的公章需与正式成绩单上的公章一致。

三、“记入”是把交流学校所取得的成绩直接登记到我校本专业相应的课程中。“记入”我校课程,学分按我校相应课程的学分计算。

(一)交流学校与我校的课程名完全一致,直接给予“记入”。通识选修课不能“记入”为专业必修课或通识必修课。学分跨度超过1学分的课程不能进行“记入”认定,即1学分课程不能“记入”为3学分课程。

(二)课程内容相近但课程名不完全相同的课程,应出具我校相应课程的任课老师的认定意见后“记入”。

(三)如两课程明显不相关,即使有任课教师认定意见,也不予“记入”。学生有疑异的,可提请开课学院出具课程相关认定意见,以开课学院出具的相关认定意见为最终标准。

四、“记载”是用交流学校的学分冲抵我校相同类型、相同数量的学分。

(一)最近原则:在我校找不到完全对应课程的,允许学生在我校课程中挑选与该课程最为接近的课程做冲抵。中华文明通论和西方文明通论只允许“记入”,不允许“记载”。

(二)冲抵原则上不允许跨门类冲抵,即不允许专业类课程(专必专选)、外语类课程(通必)、体育类课程(通必)、计算机类课程(通必)、思想政治理论课程(通必)、实践类课程(必修)之间跨门类冲抵。

(三)学分原则:交流学校学分≧我校学分。即,交流学校3学分可冲抵我校2学分课程,不可冲抵我校4学分课程。

(四)课程属性原则:必修课 ≧ 专业选修课≧通识主干课≧一般通识课。原则上进行同层级认定,层级高可以冲抵层级低,层级低的不能冲抵层级高的。

(五)在保证学分原则的基础上,允许学生门数不对等冲抵。其中,多门冲抵一门的,分数取平均分。

(六)不允许该门课程有对应课程,但因交流学校学分高于我校学分而选择一门冲抵多门。

五、在本专业课程中有对应课程的,优先“记入”。所修课程的学分高于我校相应课程的学分的,不得因此选择“记载”成绩。

六、不及格必修课的处理办法

(一)在本校已有必修课不及格记录的,交流学校的成绩认定为该课程的,记为“重修”。

(二)在交流学校有必修课不及格记录的,须在相应专业的必修课程(含已修读完毕)中挑选一门最近的必修课程进行冲抵。无最近课程,挑选任意一门必修课(含已修读完毕)冲抵。主修、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按相应专业冲抵,不允许跨专业冲抵。

(三)必修课如因病无法参加考试的,应根据交流学校的政策办理因病缺考,删除该门课程成绩记录。交流学校无相应政策的,返校后可参考我校必修课缓考政策申请删除。学生须提供考试期间的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加盖公章)、机打化验单、机打取药单、正式发票等。教务处将视病情严重程度和材料齐全程度决定是否受理。

七、重复修读同一门课程的处理办法

在本校已经修过的必修课不允许在交流学校再次修读。一经发现,成绩60分以上者,不允许其用该门课程冲抵其他必修课,只能冲抵专业选修课或一般通识课。成绩60分以下者,须认定为该门课程,记一次“重修”记录。

八、跨专业(课组)认定办法

(一)修读了其他专业的课程,其课程内容与学生所在专业相关,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可以认定为本专业的相应学分。所修课程是否与本专业相关,由学生所在专业负责认定。具体可由研究所所长或主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认定。

(二)学生在交流学校修读的专业选修课程,返校时根据对应课程进行认定。如对应课程所在的课组确已修满的,允许学生在其他课组选择相近课程进行认定。

九、申请程序

(一)申请时间

交流学生必须在收到交流学校正式成绩单两周内向教务处考务科(厚德楼303)申请学分认定。如无特殊情况,逾期不予办理。学生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请的,须于领到成绩单两周内到考务科备案,领取考务科出具的延期确认单,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返校当学期。无备案或超过最长延期期限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流程

1.交流学生在收到交流学校正式成绩单后,上教务处网站-考务管理-常用下载中下载《中国政法大学交换交流学分成绩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如有教师认定意见书、专业相关认定意见书、课程证明等需一并提交。

2.交流学生将相关认定材料及交流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所有材料一式三份,一份为原件,两份为复印件)提交所在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学院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并签署相关责任人姓名。

3.学生将初审无误的申请材料提交教务处考务科(厚德楼303),经考务科复审无误后录入成绩。

4.录入成绩后的学分认定申请材料分别由考务科、学院和学生本人存档。

十、学生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学分和成绩认定申请,任何时候发现学生提供虚假材料,教务处将取消该生的申请资格,所录入的成绩无效。并比照考试违纪处分办法中的弄虚作假、擅自更改成绩单行为进行处理。

十一、本说明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布之后派出交流生适用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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