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提升国际化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学校本科生国(境)外交流交换培养工作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境)外交流交换培养是指在现有的四年制人才培养模式基础上,通过国(境)外交流交换项目选派学生到国(境)外高校、机构、组织或实习、实践基地交流学习的模式进行本科生培养。
第三条 培养国际化人才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支持和鼓励多渠道引进和使用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支持和鼓励本科生在校期间赴国(境)外高校、机构、组织或实习、实践基地进行交流交换培养。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本科生国(境)外交流交换项目(以下简称“交流交换项目”)包括国家公派项目、校级项目和其他项目。
第五条 国家公派项目,指由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以及其他由国家资助的交流交换项目。
国家公派项目的管理由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按照国家公派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校级项目,指学校与国(境)外高校、机构、组织或实习、实践基地建立本科生交流交换合作关系,共同开展的学期交换项目、寒暑假短期交流项目、实习实践项目等。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校级项目的谈判、签约、信息发布、学生对外推荐派出,以及涉外事务沟通协调等工作。教务处负责学生选拔、学籍管理、成绩及学分认定等工作。学生所属学院负责资格初审及交流交换期间学生事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其他项目,包括社会资助项目,以及经学校审批、由二级单位承担的与国(境)外高校、机构、组织或实习、实践基地共同开展的交流交换项目等。
其他项目负责单位承担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涉及学籍管理、学分认定等内容的,应当经教务处审核同意。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交流交换项目执行情况的备案与年度统计工作。备案信息包括项目周期、选拔标准、选派专业、派出学生信息等内容。
第三章 选拔规程
第九条 申请参加交流交换项目的学生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身心健康,具有较强的跨文化适应能力;
(三)成绩良好,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良好的外语水平和运用能力,能够圆满完成在外学习任务;
(四)申请修读专业应与在校修读专业相同或相近;
(五)符合项目的具体要求。
第十条 选拔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国家公派项目、校级项目按照“个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评审、接收单位录取”流程有序开展,具体程序包括:
(一)教务处依据项目信息发布选拔通知;
(二)申请人根据要求提交学习交流申请;
(三)申请人所在学院对其思想素质、身心状况、学业程度等进行综合考察,拟定学院初选名单;
(四)教务处组成“选拔工作评审专家组”,根据学院初选名单和选拔条件,开展审核和考试工作,确定入选名单并公示后,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将学校推荐名单提交至接收单位,最终录取结果由接收单位确定。
第十一条 本科学习期间,学生申请参加国家公派项目及校级项目中的学期交换项目,一般总计不超过一次。初步名单经公示后,学生因个人原因放弃交流的,本科期间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同类型项目。
第十二条 社会资助项目的学生选拔工作,根据项目协议的具体规定执行。
经学校审批、由二级单位承担的与国(境)外高校、机构、组织或实习、实践基地共同开展的交流交换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具体的选派标准与程序。
选拔结果应当在学生派出前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课程修读与学分认定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学期交换项目在国(境)外交换学习期间,应参照学校指导性教学计划选择与在校修读专业该学年相对应的课程进行学习。除交换学校或交换项目有特殊要求外,学生交换学习期间修读课程数量原则上不应少于每学期3门。所修课程及取得的成绩和学分,依据《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到境外大学交流学习学分认定办法》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寒暑假短期交流项目所修课程及取得的成绩和学分,可依据《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国际课程学分管理办法》认定国际课程学分。符合社会实践相关要求的,可参照《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实践课程管理办法》认定社会实践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国(境)外实习、实践基地进行专业实习的学分认定,参照《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专业实习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认定的课程学分和成绩,必须为国(境)外高校、机构、组织或实习、实践基地出具的正式学分和成绩证明,其他形式的学分和成绩,学校不予认定。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参加国(境)外学习、实习实践,取得的学分和成绩不予认定。
第十七条 经学校批准,学生自行申请到国(境)外高校、机构、组织或实习、实践基地交流学习,交流期间所修读课程学分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经学校批准参加交流交换项目,在外期间学籍不变,学习时间计入其修业年限。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在交流交换期满后按时返校,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交换期限或转往其他国(境)外高校、机构、组织或实习、实践基地。
第二十条 学生交流交换期间因特殊情况必须中止交流或提前返校的,须事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接收单位批准后方可提前结束项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交流交换项目期满后,如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国返校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在提交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参加交流交换项目的学生应当在返校后两周内办理返校报到手续。无故逾期不返校办理复学注册手续的,参照《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按照自动退学处理。返校时如遇寒暑假,报到时间顺延至下学期开学两周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国际交流交换培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